加拿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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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政治体系是根据议会民主制以及联邦制所设立的框架之内运作,具有深厚的民主传统。加拿大奉行君主立宪制,加拿大君主为国家元首。加拿大是个多党制国家,当中不少立法程序源自英国国会定下的先例和不成文惯例。然而,经过历年演变后加拿大的议会政治亦衍生了一些特色,如党内纪律就较英国政党严格,而议会表决的议题中具备信任动议地位的也比英国为多。这些特色令没有内阁职务的议员在议会中扮演较次要的角色,但执政党议员中的非内阁成员以及在野党较为低调或资历较浅的议员(亦即“后座议员”)亦可透过参与公共预算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等议会委员会来发挥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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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于1867年成立后,联邦政治一直由加拿大保守党和加拿大自由党(或保守党的前身进步保守党和旧保守党主导),但2011年联邦大选后倾向社会民主主义的加拿大新民主党取代自由党成为国内第二大党至2015年。国会下议院内其他政党则包括支持魁北克主权运动的魁人政团、关注环保议题的加拿大绿党,以及极右翼的加拿大人民党(自2019年起已没有议席)。
加拿大的政制是由英国国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现称为《1867年宪法法案》)而制定[1]。初时国会只可为国内的事务立法,而外交权及修宪权仍然属于英国国会。英国其后于1931年通过《威斯敏斯特条例》,承认加拿大及其他自治政府的立法自主权。在此之后,加拿大国内的从政者无法就修宪程序达成共识,因此加拿大政府要等到1982年,英国国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令》(Canada Act 1982)才获得修宪权。
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加拿大国内刑事案件的终审权到1933年才终止,对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则到1949年才终止[2]。
联合国、英联邦、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法语圈国际组织、八大工业国组织(G-8)、国际货币基金会、国际奥委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美洲国家组织、京都议定书。
国会分为上下议院。上议院有105位议员,所有的议员是由总理推荐,总督委任。强制性退休年龄是75岁。下议院有343个议席,全部由选举产生的。任期不可以超过4年。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大法官是由内阁推荐,总督委任。
作为国家元首的“加拿大国王”查尔斯三世,实际上只有象征式的权力。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经常用“皇权”(Crown)或“皇家”(Royal)来代表加拿大皇室的权力。例如司法部控告任何人,它们都会称自己为“皇权”。
由于加拿大元首并非居住于加拿大,皇室会根据加拿大总理的提名后,委任一名总督作为代表。实际上,如果皇室否决加拿大政府的决定,或酿成政治危机。不论理论或实际上,皇室的地位“超然于政治”,即是他们不应干政。所以,如果皇室听从政府的“建议”,它就不需要为政府任何决定负责,即就算政府遭批评,亦不会牵连君主,这间接地保护皇室。总督的任期通过是五年,但是这个任期可以延长。
加拿大总理是政府的首脑及拥有最大政治权力的官员。总理是在国会下议院中拥有最多议员信任的党派的领袖。如果执政党拥有国会下议院的过半数议席,其政府就被称为多数政府。如超过一个政党共同筹组政府,则称为联合政府。相反,如果执政党/联盟没有大多数的下议院议席,但祇要获小部分议员供给信任投票,而令政府获多数信任,其政府则会被称为少数政府。另外,政党理论上可以合并来组成一个大多数政府,但是在加拿大史上只有一个这样的政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罗伯特·博登(Robert Borden)政府。
加拿大内阁是国家的行政委员会。内阁成员是由总理提名,循例总督委任。作为内阁的主席,总理可以经总督循例同意下,在任何时间解散现任内阁和组新阁。内阁的工作是向总理及总督为国家不同的事务提供意见,和作为政府和有关政府机构的中间人。内阁通常会是来自下议院执政党的议员(上议院执政党领袖除外)。
加拿大国会可分为君主、上议院及下议院三部分。君主的权力只限于签发两院通过的法案、(由总督根据总理的提议后代行)解散国会下议院,以及于每个新会期发表施政报告。无实权的上议院的成员是由总理提名,总督委任,退休年龄是75岁;下议院则经联邦选举一人一票单议席制产生。现时下议院有343个议席,而所有议席的任期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长于五年。加拿大史上只有一个政府的任期可以延长超过五年(1916年)。总理实际上可以任何时候要求总督解散国会。在1926年,加拿大总督不接受总理要解散国会的要求,是加拿大立国以后唯一一次的政治危机。由于策略上的考虑,由1926年起,所有的总理都在任期满四年后宣布大选。
加拿大由1867年起只有3次国家全民公投(1898年、1942年、1992年)。
加拿大刑事法律是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并在全国执行。加拿大的民事法律,除魁北克省外,都是根据英格兰的普通法。英国政府于1774年容许魁北克省采用法国的民事法。加拿大的法庭是分联邦、省和市三级。
加拿大早期的最高执法机构及终审法庭并为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但是加拿大国会于1949年立法,令国家的司法制度完全独立。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法例规当中三名法官要来自魁北克省。其余的六个职位,三名法官会来自安大略省、两名来自加西省份、和一名来自大西洋省份。所有的大法官是由政府内阁“建议”,由总督委任的。
加拿大被分为十个省份及三个地区。由于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所以各省份都拥有宪法上所列出事项的管辖权,例如医疗、敎育及汽车登记等。另外,地区政府的存在及其所有权力都授权于联邦政府。
加拿大每个省份都有省长及省议会,而每个省份都实行一院制。各省均有一名省督作为皇室的代表,由联邦总理向省政府咨询后向总督提名任命。省长的产生方法与总理的相若,为省议会内拥有最多议席的政党的领袖。但特别的是,各省的大部分政党与联邦政党无从属关系(如中间偏右的魁北克自由党不棣属中间偏左的加拿大自由党)。
地区政府跟省政府的架构差不多,但是地区政府并无皇室的代表,而是代表联邦政府的专员。地区议院的所有议员都没有党派之分,而地区首长是由议员互选产生的。三个地区都承认不同的原居民语言作为官方语言。
联邦政府吸收美国内战的教训,亦保留所有剩余权力。可是英国的枢密院在1895年的裁决规定联邦政府在战时才拥有剩余权力。现在有很多灰色地带都是由英属北美法案调解的。有很多的机关的管辖权都由联邦转到省级政府,令到加拿大成为一个分散化联邦。因为要符合省政府的利益,现在有更多政府机关的管辖权都被转到省政府。
由1840年代,英属北美成为联邦殖民地开始,国家统一经常是加拿大的政治问题。有大量石油的阿尔伯塔省曾以独立,威胁联邦政府不要通过京都议定书。可是加国统一最大的威胁是在魁北克省有些法裔居民的独立主义。让·克雷蒂安的政府通过了《清晰法案》,其中说明加拿大政府将不会同意魁北克成为主权国家,除非在提问问题明确无歧义的公民投票中,“大体”上都支持独立,若此情况发生,加拿大政府有义务与魁北克政府对独立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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