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公共物品(英语:public good),又称为社会财social good)与集体财collective good),是一种既非排他性又非竞争性商品Good),由一个人使用既不会妨碍其他人使用,也不会降低其他人的可使用性。[2] 因此,该商品必须对多个使用者有价值,也可以同时被多人使用。[3]这与共有财common good),这种具有非排他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的概念形成对比,如海洋中的野生鱼类种群。如果捕捞的鱼太多,鱼群就会枯竭,因此必须限制其他人捕鱼,这类型商品属于共有财。

Quick Facts “Public good”的各地常用译名, 中国大陆 ...
“Public good”的各地常用译名
中国大陆公共物品
台湾公共财[1]
港澳共用品
日本、韩国公共財
(こうきょうざい공공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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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财可用于生产“…通常大规模提供给许多消费者”的公共物品或服务。[4] 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商品不同,公共物品被描述为“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一个人使用既不会阻止其他人使用,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2] 同样,使用资本财生产公共物品可能会导致新的资本财的创造。在某些情况下,公共物品或服务被认为是“...利润不足以由私营部门提供...(并且)在没有政府提供的情况下,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量相对小或完全缺乏”。[4]

公共物品包括知识[5]、官方统计数据、国家安全通用语言[6]执法公园、免费道路电视无线电广播[7]。此外,防洪系统、灯塔街道照明也是常见的社会财。遍布全球之公共物品不仅限于实体书籍文学,还包括媒体、图像和影片。[8] 例如,知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很好的共享。有关健康意识、环境保护议题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信息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获得的常识,而不必阻止其他人获取。此外,使用文化词典分享和解释当代历史,特别是关于受保护的文化遗产,是人们可以自由获取的其他知识来源。

公共物品问题通常与“搭便车”问题密切相关,即不为商品付费的人可能会继续使用之。因此,商品可能生产不足、过度使用或退化。[9] 公共物品也可能受到访问限制,然后可能被视为集团物品;排除机制包括公路使用收费、拥堵收费(英语:Congestion pricing)和带有只能由付费用户解密的编码信号的付费电视

关于如何衡量经济中公共物品问题的重要性以及确定最佳补救措施,存在大量争论和文献。

一些经济学家[谁?]认为公共物品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应该由政府提供或者有政府干预。

特征

一般认为最早提出公共物品理论的学者为保罗·萨缪尔森,在1954年的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10] 中,他称呼公共物品为集体消费财(collective consumption good),并做出以下定义:

能由所有人共同享受的[商品],意即,每个个体在消费这个商品时,不会导致其他也在消费这个商品的个人,能够消费的商品有任何减少...


排他的 非排他的
竞争的 私人物品
食物、汽车、衣物
共有物品
渔业资源、水资源、煤炭
非竞争的 俱乐部物品
卫星电视信号、图书馆、电影、公共交通
公共物品
国防、免费电视节目、知识

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是指当一个人消费该商品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商品的效益。比如说,如果某人吃了蛋糕,另一个人就吃不了这个蛋糕,所以蛋糕就不具有非竞争性。换言之,蛋糕这种商品具有竞争性。又比如一个人看免费电视节目,并不会影响到另一人看该节目的权益,这种性质则称为非竞争性。

因此,同一个公共物品每增加一名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值得注意的是,生产一个新的公共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依然大于零。在免费电视节目的例子中,我们能没有成本地增加收看的人,但制作一个新的电视节目仍是涉及成本的。

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指的是某人在付费消费一种商品时,不能排除其他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这一商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物品的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有否付费。举例来说,国防服务难以区分有付费和没有付费的人,只能同时保护国内所有人,因此具有非排他性。

享用公共物品而未付出代价者,称为“搭便车者”(英语:free-rider)。[11]

其他

公共物品的特征除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还有一些其他的属性[12]

  • 不可分性:向所有人提供或是不向任何人提供
  • 投资大,经营成本小
  • 自然垄断
  • 收费的成本过高
  • 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

公共物品与公物

“公共物品、私人物品”这一对概念与“公物、私物”这一对概念的意义不同,但是常常被混淆,其实“公共物品”并不是一般大众所指的“公物”。

“公共物品、私人物品”这一对概念定义于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性质,而“公物、私物”这一对概念定义于商品的所有权。“公物”指多数人共同拥有该物的产权,也称为“共有资源、共有财”。公物是无法判断拥有者的“无主物”,而私物则指一个人(或法人)拥有该商品的产权。举例来说,公共厕所没有单一拥有者,所以是“公物”,但两个人不能同时使用同一个厕所,不能算是“公共物品”。[13]

公共物品与政府干预

公共物品这一概念是,是一些经济学家[谁?]提出“混合经济”理论的重要依据。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存在失灵的情况,一些经济活动必需由政府出面进行组织,政府经济部门就有某种存在的必要。

1848年,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灯塔具有非排他性,私人生产无利可图,应由政府提供。[14]

1954年,保罗·萨缪尔森提出,灯塔具有非竞争性,多服务一艘船,所带来的边际成本等于零。为了让社会利益最大化,灯塔不应收费,因此应由政府提供。[15]

然而,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却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认为公共物品仍然可由私人提供,向消费者收费。把公共物品捆绑私人物品销售,以隔离不付费的人,便可有效收费。[需要解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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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务为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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