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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简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 [1] [2]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3] [4], 并由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5]。 叔本华还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充足理由律具有多种表达方式,以下几个表述也许是所有这些表达方式最好的总结:
可以用推理(reasons)或原因(causes)来理解“足够的解释”的含义。 但与该时期的许多哲学家一样,莱布尼兹也没有仔细地区分两者。 但是,根据给出的解释,得出的充足理由律表述方式也大不相同(请参见: 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Payne's summary)[5]。
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了“充足理由律”的四种形式。
叔本华首先对充足理由律的本质作出了描述,他说在他之前这条定律的被不明其理的人们滥用了,从而常常使人陷入谬误和混乱。在他看来,充足理由律的两种基本性质被混淆了,一是将它用于判断,即判断为真的理由,其次是将它用于对象的变化,即事物变化的原因,这两者实质上是不同的。事实上,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有四种不同的意义,即一切表象都可以从四个层次上进行解释,从而将这四种意义比喻为“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在叔本华那里具有一种先验的地位,即它是不能证明的公理。”叔本华认为康德等人试图证明它是徒劳无功的,因为为了证明一个特定命题,就必须假定一个给它正确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却正是充足理由律。为了证明它,就必须假定它成立,所以证明这个命题将陷入不可避免的循环论证。他的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特根斯坦。此外,叔本华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不同表现形式分别是:因果律,逻辑推论,数学证明,行为动机。这四种形式并不作为证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这四者中表现其自身。
经典逻辑建立于四个基本公理:同一律, 排中律, 无矛盾律(也被称为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1]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4], 并由叔本华将充足理由律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并将其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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