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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人民团体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1949年3月成立的人民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妇女组织。
全国妇联主要负责代表及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少年儿童权益。全国妇联主办“一报一刊”,分别是《中国妇女报》和《中国妇女》杂志。
1945年,解放区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在延安举行。推举蔡畅为筹委会主任,邓颖超、白茜为副主任,区梦觉为秘书长。
1949年3月24日至4月3日,中国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北平召开,成立“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选举了由51名执行委员、21名候补委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17人,何香凝为名誉主席,蔡畅为主席,邓颖超、李德全、许广平为副主席,区梦觉为秘书长。组织部长帅孟奇,宣传教育部长沈兹九,生产事业部长张琴秋,妇女儿童福利部长康克清、国民党区工作部长曹孟君,国际工作部长杨之华。
1957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994年4月,全国妇联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授予年度“莫里斯·佩特奖”。1995年,全国妇联被调整为非政府组织。1995年,联合国授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年度国际扫盲奖──“世宗大王奖”。
2020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原由妇联主管的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妇女手工编织协会等2家行业协会(商会)与妇联分离,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剥离行政职能,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对行业协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招聘工作人员[1][2]。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妇联机关为正部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全国妇联设置下列机构[3]:
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后者每年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下设主持日常工作的书记处。
与全国一级类似,省、市、县级行政区以上的行政单位有自己的地方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并选举执行委员会,后者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在乡、镇、街道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妇联主席常被俗称或误称为“乡镇妇女主任”[4]。
在行政村,由本村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选出村妇女主任。村妇女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当然成员。由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村妇女主任与村委会其它成员一般都要由选举产生。
在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专业市场等,与行政村类似,由妇女代表会议选出妇女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所在地域妇联的团体会员。凡在民政部门合规注册的女性为主体会员的社会团体,可成为妇联的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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