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条约》(英语: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lating to Sikkim and Tibet),又称《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是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条约,主要内容是清朝承认哲孟雄(今锡金)为英国的保护国,划定哲孟雄与西藏的边界。[1]《中英藏印条约》于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在英属印度的加尔各答,由清政府驻藏帮办大臣升泰和印度总督兰斯敦签订,8月27日在伦敦交换批准。[2]:17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市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在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据《中英藏印条约》的规定签订《中英藏印续约》。
背景
始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清朝国力日渐衰弱,对西藏的防务也不断松弛。而自17世纪初,英国在印度成立东印度公司,到1870年代,英国不仅完全占领印度,而且其周边的喜马拉雅山国和地区,如喀什米尔、拉达克、不丹、尼泊尔、锡金等也相继成为大英帝国的附庸。此种形势下的西藏便处于英国势力的包围之中。英国为了打开通往西藏的通道,同西藏直接进行贸易。在18世纪至1870年代,多次派人秘密入藏,试图与西藏上层进行接触,均遭拒绝。1876年英国与中国签订《烟台条约》,英国乘机在条约正文之外附加一个关于西藏的专条,其内容是:英人可以“探访”印度西藏间的路程,探访的路线,一是由北京出发,经甘肃、青海,或由四川等处入藏抵达印度;二是由印度与西藏交界的地方入藏。
因此,英国在之后多次派人进入藏区。但藏人既坚决抵制英人到西藏活动,也反对清政府批准马科雷为首的使团入藏勘查道路,并在隆吐山修筑堡垒炮台(隆吐山是从印度大吉岭入藏的必经之路)。噶厦政府甚至进行战争防备,应付可能发生的冲突。为此英国多次照会清政府,主张隆吐在英属锡金境内,指责藏军驻守隆吐是“越界戍守”。清政府对噶厦政府施压,命其撤除军事哨卡。[3][4][5][6]噶厦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文硕因此上奏朝廷,力主抗击英人,并且督促噶厦派高级官员奔赴前线指挥,面授作战机宜。
在英属印度与西藏交涉撤除隆吐哨卡无果后,1888年(光绪十四年)3月12日,清廷将文硕撤职,以升泰取代。升泰到任后清查旧档,奏报隆吐山实属锡金,获得清廷认可。3月20日,英国发动隆吐山战役驱逐驻守隆吐山的藏军,5月24日,清廷指责文硕“识见乖谬,不顾大局”,将其革职处分,由帮办大臣升泰主藏事。[6][7][2]:15–16之后藏军战败,英国要求清政府签订条约以结束战争。[8]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于1890年3月17日前往印度加尔各答,和印度总督兰斯敦签订《中英藏印条约》。
条约内容
共八款,主要内容有:
影响
哲孟雄原为西藏的保护国。1861年2月英国入侵哲孟雄,哲孟雄国王在3月28日和英属印度签订了庭姆隆条约,哲孟雄正式成为英国的保护国。[9]1889年起,英国派遣驻锡金政务官协助哲孟雄的行政。通过这个条约,清廷承认哲孟雄(锡金)是英国的保护国。西藏由此失去藩篱,再无险可固;此外,条约划定藏哲边界,清廷承认岗巴宗以南的大片牧场和险要地区属于锡金。
后续发展
藏印条约中的多个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在英国的压力下,清政府派何长荣于1893年12月5日与英国政务司艾尔弗雷德·沃利斯·保尔在印度大吉岭签订《中英藏印续约》,其内容是:开放亚东为商埠,在五年内免纳进出口税;英人在该地享有领事裁判权;在哲孟雄游牧的藏人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由于西藏政府并未参与谈判,西藏拒绝履行条约中通商与立界碑的条款,导致1903年英国侵藏战争。[2]:18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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