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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民国和美国的一个条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称《中美互防条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签订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条约。根据条约第十条规定,该条约无限期有效,但若一国向对方提出终止通告,则该条约会在该通告发出时刻的整1年后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时,依第十条规定,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华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于台湾时间1980年1月1日终止[2]:398。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取代,并且沿用《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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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取得大陆政权后,自1950年10月15日后入朝投入朝鲜战争,并以军事及政经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国无法独力遏止国际共产主义势力蔓延亚洲,东南亚各国惊恐会发生像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所提出的“骨牌效应”,一个个赤化为共产国家。于是,美国出面说服英国和法国,号召与东南亚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由世界国家”,共同研议组织一个类似欧洲“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集体安全保障机构。
不过,就在东南亚公约组织(SEATO)倡议阶段,中华民国政府在积极争取加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各种方式企图阻挠。先是从1954年5月到8月间,解放军和中华民国国军在浙江沿海频频发生军事冲突;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发言要“解放台湾”;8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各党、各人民团体也发表《解放台湾共同宣言》;9月3日,解放军对金门、马祖进行大规模炮击。到了9月6日,东南亚公约组织会议在马尼拉正式召开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种“文攻武吓”策略已产生一定效果。
在东南亚公约组织会议上,英国、法国、菲律宾和巴基斯坦等国都发言表示反对中华民国加入公约组织,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只能放弃将中华民国编入条约适用范围。9月8日,《东南亚公约组织条约》签订,美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只能选择缔结军事同盟条约。
1954年10月12日,美国东亚助理国务卿罗伯逊飞抵台湾,开始与中华民国政府交涉条约签订问题,但因中华民国政府主张条约范围应包括全中国大陆在内,美国政府的认知却只有台湾岛及澎湖,双方各执己见,最后罗伯逊同意,条约也适用经共同协议所决定之其他领土,才化解争执[3]:338。11月,中美商谈共同防御条约[4]:79。12月1日达成协议共识,并先发表如下共同声明:
一、美国与国府完成了为缔结共同安全保障条约的交涉。该条约将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所缔结的其他安全保障条约同样形式。该条约将承认条约国双方对于台湾、澎湖岛及美国管理下的西太平洋诸岛安全保障是利害一致的。并且,关于在条约国双方管理下的土地、协订在这条约中,将留下把其包括在内的余地。同时,该条约是准备对付所包含地区的安全保障受到武力攻击的威胁。若发生这种攻击或威胁之际,决定对此将随时商讨。
二、该条约必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其他诸国业已缔结的种种集团防卫条约所形成的集团安全保障机构结合,并给予强化的作用。同时,这些协定将形成把西太平洋地区对共产主义侵略防卫所不可欠缺的堡垒。华盛顿特区与台北之间的这条约,与其他条约同样,本质上是在防卫。并且,双方再确认由此条约将为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及其原则有所贡献。
当时正值冷战时期,美国为围堵共产势力,在朝鲜战争期间即与东亚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联防协定;待朝鲜战争一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可集中力量对付台湾,造成1954年至1955年台海情势紧张,加速中华民国与美国双方签订防御条约。
美国当时态度明确,杜勒斯国务卿在签约前一天召开记者会,宣示该条约的意义如下:
- 向各国宣示:明白表示中华民国在国际外交的地位,并明白表示台澎绝没有置于任何国际解决讨价还价的柜台上。因为没有条约根据,已使当时若干人士误认为美国可能会以台澎交换中共的让步,此项条约显示美国将不在任何国际密议中用台湾作买卖。
- 向中共政府宣示:驱散中共对美国协防台湾的认真保证所存的可能怀疑,除中共亦有许国际人士心存怀疑,如此宣示将明确消弭之。
- 向中华民国政府宣示:调整中美两政府间的军事安排。原本第七舰队的安排是根据与朝鲜战争有关的总统命令。这项命令日后可能随时撤消,但中美防御条约可使共同军事安排安置于长期正式的条约基础上。
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呼吁参议院院会批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时,将“台湾的法律地位”之文件列入提案理由:“就这个问题与杜勒斯国务卿彻底检讨的结果,委员会断定该条约不是个足以解决台湾主权不明确性的文件。委员会同意附加如下之声明于院会的报告中:‘就参议院所理解的,该条约不应该解释为,使第六条所言及之领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权给予修正。’换言之,就美国而言,我们所理解的,无论第六条所言及的领域,也就是台湾与澎湖群岛的法律地位是如何,都不因该条约的缔结,而成为某种形式的解决。”[5][6]
此段落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6年2月) |
本条约维持24年,是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政府在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系中最大遗产,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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