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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厅舍(日语:合同庁舎/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 gōdō chōsha */?)是日本行政机关、裁判所(法院)或都道府县机关所辖之多种不同业务部门合署办公的大楼(厅舍)。此举可提升民众便利性、强化公务效率、促进土地高度利用、精简建筑经费[1]。
厅舍内部多以楼层为单位供各组织使用,同一单位可能涵盖多层。而业务相关的机关单位则有可能入驻同层。
中央合同厅舍(日语:中央合同庁舎/ちゅうおう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是日本中央省厅聚集的中央官衙地区,为了有效与高度利用土地、精简建设费用而整并各机关设施的合同厅舍群。现有8栋中央合同厅舍,均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霞关团地[2])。
所有中央合同厅舍皆以“中央合同厅舍第某号馆”称之。
中央合同厅舍的整备(设计、建设、改建)依据官公厅设施建设法 (日语:官公庁施設の建設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简称“官公法”) 第10条,由国土交通省大臣官房官厅营缮部负责[3]。
此外,依据国有财产法第5条之2,各厅舍之管理(维护管理、保全、小规模修缮)由指定机关负责[4],国土交通省依据官公法第13条进行指导。
目前仍有财务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1989年改建的特许厅、以及防卫省尚未进驻合同厅舍,而是在各自的单独厅舍(特许厅位于特许厅综合厅舍,防卫省本部位于防卫省市谷地区)。
地方合同厅舍(日语:地方合同庁舎/ちほう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是聚集各省厅地方支分部局的厅舍。由于各省厅多在同都市(都道府县厅所在地与据点港湾都市等)设置地方支分部局,因此多采用合同厅舍。
地方合同厅舍的整备 (设计、建设、改建)依据官公法第10条由国土交通省地方整备局营缮部负责。
此外,依据国有财产法第5条之2,各厅舍之管理(维护管理、保全、小规模修缮)由指定机关负责,地方整备局依据官公法第13条进行指导。
有少数合同厅舍不仅有中央政府各省厅的支分部局入住,同时还有都道府县和/或市区町村的机构同时入住。例如东京都千代田区的九段第3合同厅舍就由东京都千代田区役所和总务省关东综合通信局、财务省会计中心、厚生劳动省东京劳动局及关东信越厚生局麻药取缔部等支分部局共享,东京都世田谷区的世田谷合同厅舍则同时有东京国税局世田谷税务署、 东京法务局世田谷出张所(中央政府支分部局)、世田谷都税事务所(都道府县)和世田谷保健福祉中心(市区町村)等共享。
日本有许多高等裁判所(本厅、支部)、地方裁判所(本厅、支部)、家庭裁判所(本厅、支部)、简易裁判所、检察审查会一同进驻合同厅舍的实例。为了司法权的独立、司法的中立性与廉洁性,司法机关的办公厅舍大多独立于其他机关。
都道府县各部局派出机关进驻的厅舍也称“合同厅舍”(或称“总合厅舍”)。
台湾在日治时期也在一些城市设置合同厅舍,目前仅有基隆港合同厅舍与花莲港合同厅舍仍作为行政办公大楼使用,而新竹合同厅舍则还有新竹市消防局中山分队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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