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大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第四高军衔,也是最高级别的校官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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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服务组织 |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军衔标识 | 两杠四星 |
衔级 | 第二等第一级 |
北约对应军衔 | OF-6 |
建立 | 1988年 |
衔级等别 | 校官 |
上位衔级 | 少将 |
下位衔级 | 上校 |
同等衔级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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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 |
历史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 |
根据2021年印发的《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解放军大校军衔依军种划分,分别称陆军大校、海军大校、空军大校、火箭军大校,授予解放军师级部队主官(7级)、师级主官(8级)、师级副职(9级)军官[1]。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武警部队对应设置武警大校警衔,授予武警部队师级部队主官(7级)、师级主官(8级)、师级副职(9级)警官。本条目将解放军大校军衔与武警大校警衔合并叙述。
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55年实行军衔制起就设置有大校军衔。1955年全军获得大校军衔的军官仅有1,266名(含志愿军1956年9月授衔人员),在所有准尉以上军官人数中只占0.2%,仅为少将人数(801名)的1.6倍,1955年的大校军衔有陆军大校、海军大校、空军大校、技术兵种大校、军需大校、军医大校、兽医大校、军法大校和行政大校。
1988年9月,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根据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依然设有大校军衔[2]。1988年有陆军大校、海军大校、空军大校、专业技术大校、预备役大校、预备役海军大校、预备役空军大校。副师职军官的基准军衔为大校,资浅的授上校军衔。正师职军官的军衔为大校。副军级军官任职不满两年的授大校军衔,两年以上的晋升少将军衔[3]。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校军衔肩章和领章为两杠四星,俗称“二毛四”。同年12月,武警部队实行警衔制,基本参照解放军军衔执行。
1994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副军职编制军衔少将、大校;正师职编制军衔大校、少将;副师职(正旅职)编制军衔上校、大校;[4]。担任副师级和正师级职务,授予大校军衔[5]。
2021年1月1日,《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施行[6]。根据《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实际上成为师级部队主官(7级)、师级主官(8级)、师级副职(9级)的唯一编制军衔。如果有上校军衔的将领提任师级副职领导职务,即同时意味着晋升大校军衔。
大校晋衔条件
晋升至少将(和更高阶级)时间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因此大多数军官都在此退役。军分区丶正师级警备区司令为大校
大校军(警)官名单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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