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国家
对于宗教事务持中立态度,没有指定类似国教的宗教的国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俗国家(英语:Secular state)是指一些对于宗教事务持中立的国家,与之相对的是宗教国家。没有对任何一种个别的宗教习俗持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也是没有类似国教的宗教。一个世俗国家也视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为平等的个体,不会偏袒或歧视信奉个别宗教的人,保障宗教自由及言论自由。

世俗国家或地区 有国教的国家 不明确或不详 |
定义
世俗国家理论上保障宗教自由,并实行政教分离,也指一些防止宗教组织干预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国家,更有法令保护任何一种宗教,包括少数宗教免受歧视。
在某些世俗国家中,有在比例上相当多的人信奉同一种宗教(如土耳其);而某些则有很大的宗教多元性(如印度)。有些国家在建国时已自我定位为世俗国家、但仍相当多的人信奉一种宗教(如菲律宾),也有些是经过世俗化才成为世俗国家(如法国),还有不少在法律上实行政教分离、但保持国教(如马来西亚)。在近代历史上,世俗化的进程是给予人民宗教自由为开始、再后而废止国教、停止使用公帑资助宗教团体、使法律脱离宗教的控制、开放教育系统(而不强制任何宗教)、接受公民自由改宗信仰、以及是容许信奉不同宗教的人担任政治领袖的。此外,原有的宗教假日不受到影响,而公共机构运作也不会受到宗教团体的影响和控制。
在世界上,多数的政权已经成为世俗国家、包括不少的君主国与共和国。可是仍有不少自称世俗的政权仍然是不完全世俗化,不设国教的国家仍对部分宗教组织给予保障。以天主教为国教的国家为例,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机构曾经长时间以天主教节日为公众假期,会停止工作、上课,而天主教会学校的教师甚至是教堂的教理问答,仍往往是由公家支薪的。一些伊斯兰教徒为主的国家如土耳其虽然是世俗国家,但在教育上仍具有伊斯兰成分。
又例如越南共和国(南越),名义上是世俗国家,且人口多数是佛教徒,但因领导人吴廷琰笃信天主教,屡屡杀害比丘,导致释广德等多位法师自焚抗议,民众大规模的反政府运动不断,吴廷琰政权的残忍,也失去同样笃信天主教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支持,华府向驻越大使小亨利·卡波特·洛奇发了243号电报(Cable 243),决定不再支持吴廷琰,这推动了杨文明的1963年南越政变,也导致了吴廷琰之死。其中也包括缅甸联邦共和国,一个以佛教徒为主的国家,大力残害与种族灭绝信奉回教的罗兴亚人。
世俗国家列表
这是截至2011年,世俗国家的不完全列表:
阿尔巴尼亚 (宪法第7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安哥拉 (宪法第8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澳大利亚 (宪法第116项(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阿塞拜疆 (宪法第7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白俄罗斯 (宪法第16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贝宁 (宪法第2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巴西 (宪法第19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布基纳法索 (宪法第31条)
布隆迪 (宪法第1条)
喀麦隆 (宪法序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加拿大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佛得角 (宪法第48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乍得 (宪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36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民国 (宪法第13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刚果民主共和国 (宪法第1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刚果共和国 (宪法第1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克罗地亚 (宪法第41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古巴 (宪法第8条)
塞浦路斯 (宪法第18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北塞浦路斯 (宪法第1条)
韩国 (宪法第20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捷克 (基本权利及基本自由宪章)
爱沙尼亚 (宪法第40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埃塞俄比亚 (宪法第11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法国 (宪法第2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加蓬 (宪法第2条)
冈比亚 (宪法第1条)
俄罗斯 (宪法第14条)
格鲁吉亚 (宪法第9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几内亚 (宪法第1条)
几内亚比绍 (宪法第1条)
匈牙利 (宪法第60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印度 (宪法序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日本 (宪法第20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哈萨克斯坦 (宪法第1条)
吉尔吉斯斯坦 (宪法第1条)
拉脱维亚 (宪法第99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利比里亚 (宪法第14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马达加斯加 (宪法第1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马里 (宪法序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墨西哥 (宪法第130条)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宪法第4项第2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菲律宾 (宪法第2条)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前世俗国家列表
各大洲自我描述的世俗国家列表
安提瓜和巴布达 [63]
阿根廷 [64]
巴哈马[65]
巴巴多斯 [66]
伯利兹 [67]
玻利维亚 [68]
巴西 [69]
加拿大 [70]
智利[71]
哥伦比亚[72]
古巴[73]
多米尼克 [74]
多米尼加[75]
厄瓜多尔[76]
萨尔瓦多[77]
格林纳达 [78]
危地马拉[79]
圭亚那[80]
海地[81]
洪都拉斯[82]
牙买加[83]
墨西哥[84]
尼加拉瓜[85]
巴拉圭 [86]
巴拿马[87]
秘鲁[88]
圣基茨和尼维斯[89]
圣卢西亚[90]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91]
苏里南[9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93]
美国[94]
乌拉圭[95]
委内瑞拉[96]
对世俗国家有模糊定义的国家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宪法第3条订明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为联邦之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和谐地信奉。”[133] 1956年,联盟党向负责起草马来亚宪法的里德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引述:“马来亚之宗教为伊斯兰教。遵守此项原则并不会对信奉和实践本教的非穆斯林国民造成任何限制,亦不意味着该州不是世俗国家。”[134]备忘录全文插入委员会报告第169段。这一建议后来在 1957 年马来亚联邦宪法提案(白皮书)中得到推进,并在第 57 段中具体引用:“拟议的联邦宪法已宣布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这绝不会影响联邦作为世俗国家的现状...。”[135]科博尔德委员会在1962 年也做出过类似的表述:“...我们同意伊斯兰教应该成为联邦的国教。我们确信,这项提案绝不会危及联邦的宗教自由,因为联邦的宗教自由实际上将是世俗的。” [136] 1987年12月,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在一项裁决中将马来西亚描述为由“世俗法律”统治的马来西亚。[137]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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