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英语:set)简称集,是一个基本的数学模型,指若干不同对象(英语:object)形成的总体。集合里的对象称作元素或成员,它们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数学对象:数字、符号、变量、空间中的点、线、面,甚至是其他集合。若是集合的元素,记作。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称为空集;只包含一个元素的集合称为单元素集合。集合可以包含有限或无限个元素。如果两个集合所包含的元素完全相同,我们称这两个集合相等。
集合在现代数学无处不在,其基本理论是于十九世纪末创立的。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集合理论,更确切地说是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一直是为所有数学分支奠定严格实际基础的标准。
导言
简单来说,所谓的一个集合,就是将数个对象归类而分成为一个或数个形态各异的大小整体。一般来讲,集合是具有某种特性的事物的整体,或是一些确认对象的汇集。构成集合的事物或对象称作“元素”或“成员”。集合的元素可以是任何事物,可以是人,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字母或数字等。
在数学交流当中为了方便,集合会有一些别名。比如:
- 族、系:通常指它的元素也是一些集合。
元素通常用等小写字母来表示;而集合通常用等大写字母来表示。
当元素属于集合时,记作。
当元素不属于集合时,记作。
如果两个集合所包含的元素完全一样,则二者相等,写作。
无序性:一个集合中,每个元素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元素之间是无序的。
- 集合上可以定义序关系,定义了序关系后,元素之间就可以按照序关系排序。但就集合本身的特性而言,元素之间没有必然的序。(参见序理论)
互异性:一个集合中,任何两个元素都认为是不相同的,即每个元素只能出现一次。
- 有时需要对同一元素出现多次的情形进行刻画,可以使用多重集,其中的元素允许出现多次。
确定性:给定一个集合,任给一个元素,该元素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该集合,二者必居其一,不允许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
表示
- 集合可以用文字或数学符号描述,称为描述法,比如:
- 大于零的前三个自然数
- 光的三原色和白色
- 集合的另一种表示方法是在大括号中列出其元素,称为列举法,比如:
- 红色蓝色绿色白色
尽管两个集合有不同的表示,它们仍可能是相同的。比如:上述集合中,而,因为它们正好有相同的元素。
元素列出的顺序不同,或者元素列表中有重复,都和集合相同与否没有关系。比如:这三个集合,和是相同的,因为它们有相同的元素。
- 集合在不严格的意义下也可以通过草图来表示,更多信息,请见文氏图。
集合间的关系
集合、,若,有。则称是的子集,亦称包含于,或包含,记作或,否则称不是的子集,记作或。
若,且,则称是的真子集,亦称真包含于,或真包含,记作或(有时也记作或)。
运算
两个集合可以相"加"。和的并集是将和的元素放到一起构成的新集合。
给定集合,,定义运算如下:或。称为和的并集。
- 红色白色红色白色
- 绿色红色白色绿色红色白色绿色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以下性质。
一个新的集合也可以通过两个集合均有的元素来构造。和的交集,写作,是既属于的、又属于的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
若,则和称作不相交。
给定集合、,定义运算如下:且。称为和的交集。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以下性质。
其它性质还有:
- 红色白色
- 绿色红色白色绿色绿色
两个集合也可以相"减"。在中的相对补集,国际上通常写作 ,中文教材中有时也会写作。表示属于的、但不属于的所有元素组成的集合。
在特定情况下,所讨论的所有集合是一个给定的全集的子集。这样, 称作的绝对补集,或简称补集(余集),写作或。
补集可以看作两个集合相减,有时也称作差集。
给定集合,,定义运算-如下:且。称为对于的差集,相对补集或相对余集。
在上下文确定了全集时,对于的某个子集,一般称为(对于)的补集或余集,通常记为或,也有记为, , ,以及的。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 运算有如下基本性质:
- ;
- 右幺元:集合,;(是运算的右幺元)。
- 左零元:集合,;(是运算的左零元)。
- 红色白色
- 绿色红色白色绿色
- 若是整数集,则奇数的补集是偶数
给定集合,,定义对称差运算如下:。
作为集合间的二元运算,运算具有如下基本性质:
运算性质
集合的运算除了以上情况之外,集合间还具有以下运算性质:
- 分配律:
- 对偶律:
集合的元素个数
上述每一个集合都有确定的元素个数;比如:集合 A 有三个元素、而集合 B 有四个。一个集合中元素的数目称为该集合的基数。数学写法有很多种,不同作者及不同书本用不同的写法: 。
集合可以没有元素。这样的集合叫做空集,用 或符号表示。比如:集合是2004年所有住在月球上的人,它没有元素,则。在数学上,空集非常重要。更多信息请参阅空集。
如果集合只含有限个元素,那么这个集合可以称为有限集合。
集合也可以有无穷多个元素,这样的集合称为无限集合。比如:自然数集便是无限集合。关于无穷大和集合的大小的其他信息请见集合的势。
公理化集合论
若把集合看作“符合任意特定性质的一堆东西”,会得出所谓罗素悖论。为解决罗素悖论,数学家提出公理化集合论。在公理集合论中,集合是一个不加定义的概念。
类
在更深层的公理化数学中,集合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类,是“良性类”,是能够成为其它类的元素的类。
类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顺利进行类运算的“良性类”,这种“良性类”称为集合;另一种是要限制运算的“本性类”,对于本性类,类运算并不是都能进行的。
定义 类A如果满足条件“”,则称类A为一个集合(简称为集),记为。否则称为本性类。
这说明,一个集合可以作为其它类的元素,但一个本性类却不能成为其它类的元素。因此可以理解为“本性类是最高层次的类”。
参见
参考文献
- Dauben, Joseph W., Georg Cantor: His Mathematics and Philosophy of the Infinite,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ISBN 978-0-691-02447-9.
- Halmos, Paul R., Naive Set Theory, Princeton, N.J.: Van Nostrand (1960) ISBN 0-387-90092-6.
- Stoll, Robert R., Set Theory and Logic, Mineola, N.Y.: Dover Publications (1979) ISBN 0-486-63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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