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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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英语:preemption;德语:Ausschlussfrist)是一种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项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通常这里所指的权利,系指形成权而言。除斥期间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继续存在的原有社会秩序,在民法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相较之下,除斥期间多为不变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长或缩短;且除斥期间一概自权利发生时起算,且其期间较短;当除斥期间届满之后,权利当然消灭,亦即形成权不能行使。且与消灭时效不同的,在于除斥期间是否届满,纵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此因除斥期间乃为维护社会秩序之设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