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届 2023年1月至今 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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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郝鹏 |
副主任 5 | 陈向群、陈绿平、于国安、张淑萍、宫福清 |
秘书长 | 于国安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财政拨款收入 | 9591.69万元(2018年) |
总支出 | 9175.38万元(2018年)[1]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 |
邮政编码 | 110842 |
对外官网 | 辽宁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辽宁省革命委员会 |
成立时间 | 1980年1月 |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1979年12月,召开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3]。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 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
- 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制定地方性法规。
- 审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 监督省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 对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
- 对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撤销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 选举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 联系省人大代表,组织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接受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督办。
- 决定授予省级特殊荣誉称号。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综合新闻处
- 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 行政财务处
- 研究室
- 代表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历届组成人员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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