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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庄、社、乡,是台湾清治时期的城乡聚落单位,也是非正式的最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其上一级为“堡、里、乡、澚”,再上一级则为“县、厅”。[1]这些聚落大多属自然形成,其领导人系依据财富、社会地位及人际关系等因素由地方人士推举产生,以协助县级机构施行治理。
日治初期,当局决定沿用该制度,并将街庄等层级正式纳为官方行政区划单元。1901年,当局废县改置二十厅,虽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庄、社、乡的上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1920年,当局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后,旧有的街、庄、社、乡全面废除,改称“大字”。[2]
当时因应地理位置的差异使用不同的名称,西部地区一般使用“街”、“庄”(庄),东部地区为主的原住民聚落使用“社”,澎湖地区则使用“乡”。依据1903年11月出版的《台湾现住人口统计》,全台共有7,285个聚落(街、庄、社、乡)。清治时期这些街庄社乡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是为自然村,面积大约都只有今之村里大小甚至更小。
刘铭传接任台湾巡抚后,实施“土地清丈”,并于1886年(光绪12年)在台北、台南成立“清赋总局”统筹规划,是台湾整理地籍之开端。随着清丈进行,各堡里、街庄之间划定较为明确的界线,并制作《鱼鳞图册》。
日治时期全面土地调查,并于1904年完成。当中确立各街庄乡社的界线,完成台湾堡图等地图。1905年台湾总督府推动首次人口普查时,为了统计方便,将部分相邻聚落合并调查,因而减少为2,991个街、庄、社,被合并的街庄社则成为新的大街庄社下的“土名”,仅具地理意义,面积也扩大到约今之数个村里的大小;至1920年街庄改制大字时,这些土名则成为改制后大字下的小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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