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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介绍的是中华民国的行政机构型态。关于日本的相似公法人,请见“
独立行政法人”。关于其他国家或地域相当的组织型态,请见“
半官方机构”。
行政法人,是中华民国政府体系中的半官方机构,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行政法人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其下得设首席执行官,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