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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國司法部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利坚联盟国司法部长(英语:Confederate States Attorney General),又译美利坚联盟国总检察长,简称联盟国总检察长、邦联总检察长,或者称为联盟国司法部长、邦联司法部长,是美利坚联盟国内阁成员。司法部长是根据设立司法部的法规设立的。[1]根据制定的法规,“司法部长有责任在最高法院起诉和审理涉及邦联各州的所有诉讼,并就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当联盟国总统要求时,或当任何部门负责人要求时,涉及任何可能涉及其部门的问题。” 在这方面,职责与合众国司法部长相同。但除此之外,还“对联邦各州所有法院的元帅、书记员和官员的账目以及针对联邦各州的所有索赔拥有监督权”。[2]由于白人至上主义者“强烈反对”可以废除奴隶制联邦法院,最高法院从未成立。[3]
尽管合众国通过1789年司法法设立了司法部,但该法案设立的联盟国司法部早于合众国司法部成立近十年,使其成为较早成立的司法部。司法机构不在合众国,也未能设立最高法院
从1861年美利坚联盟国成立到1865年灭亡,共有四位司法部长:犹大·本杰明、托马斯·布拉格、托马斯·瓦茨和乔治·戴维斯。在司法部长缺席期间,助理司法部长韦德·基思担任代理司法部长。总检察长总共起草了218项意见,总结了盟军总统及其内阁成员的想法。大多数意见是应陆军部、财政部和海军部的要求编写的,其中大多数涉及事态和内战的成本。
邦联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法院,赋予其类似于合众国最高法院的权力。然而,由于设立国家法院的法案被议会否决,最高法院实际上无法设立。因此,司法部长经常被要求作为司法机构代替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有时还被要求解释国会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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