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绝对权(erga omnes)为可对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权利,绝对权的效力能对抗[注 1]不特定的一般人,有异于相对权仅能向特定人[注 2]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格权、无体财产权等[1]、身份权[2]、所有权[3]皆属之。 注释 [注 1]对抗在法律上指得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注 2]特定人指义务人 参考文献 [1]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10年4月,页92 [3]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网. [2011-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参见 相对权 外部链接 绝对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绝对权(erga omnes)为可对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权利,绝对权的效力能对抗[注 1]不特定的一般人,有异于相对权仅能向特定人[注 2]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格权、无体财产权等[1]、身份权[2]、所有权[3]皆属之。 注释 [注 1]对抗在法律上指得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注 2]特定人指义务人 参考文献 [1]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10年4月,页92 [3]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网. [2011-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参见 相对权 外部链接 绝对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