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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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英语:Miranda v. Arizona,38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84) U.S. 436 (1966))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之里程碑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疑人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嫌疑人以下事项:1、可保持缄默;2、任何之陈述内容,将被呈庭作为不利于己之证据;3、可选任辩护人陪同在场,或提供法律咨询;4、如无资力选任辩护人,侦讯前得请求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注 1]。同时判决中规定,警方在告知嫌疑人拥有以上权利后,须确定嫌疑人的确已经明白其中意义,如果嫌疑人仍自愿配合警方,其后的供词及根据供词所获得之任何证据才能在审判中呈庭,否则无效。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和另外三个案件同时作出,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韦斯托弗诉美国案(英语:Westover v. United States)、弗吉尼拉诉纽约州案(英语:Vignera v. State of New York)和加利福尼亚州诉史都华案(英语:State of California v. Stewart)。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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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66年2月28日-3月1日 判决:1966年6月13日 | |
案件全名 | Miranda v. State of Arizona; Westover v. United States; Vignera v. State of New York; State of California v. Stewart |
引注案号 | 384 U.S. 436 86 S. Ct. 1602; 16 L. Ed. 2d 694; 1966 U.S. LEXIS 2817; 10 A.L.R.3d 974 |
既往案件 | Defendant . Superior Ct.; affirmed, 401 P.2d 721 (Ariz. 1965); cert. granted, 382 U.S. 925 (1965) |
后续案件 | 发回后在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重审,被告罪名成立;确认:450 P.2d 364 (Ariz. 1969);1969年3月11日,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拒绝重新听证请求:396 U.S. 868 (1969) |
辩论 | 口头辩论 |
法庭判决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所以执法官员应该在审问前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建议,由此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厄尔·沃伦 联名:小威廉·布伦南、雨果·布莱克、威廉·道格拉斯、艾毕·福塔斯 |
协同/不同意见 | 汤姆·C·克拉克(英语:Tom C. Clark) |
不同意见 | 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 联名: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 |
不同意见 | 拜伦·怀特 联名: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波特·斯图尔特 |
适用法条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
本案判决书中要求全美警方在今后勤务中强制加入米兰达告诫的判决,对执法部门造成极大冲击,根据新的规程,警察在逮捕嫌疑人后第一时间必须向其告知权利,否则可能导致之后其口供等证据在审判中全部无效。后来,警方将米兰达告诫印成卡片发给警官,方便其逮捕嫌疑人后照本宣读。这一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也引起了下到基层执法部门,上到最高法院本身的大量争议。
在2010年6月1日的伯休斯诉汤普金斯案(英语:Berghuis v. Thompkins)560 U.S. ___ (2010) (docket 08-1470)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嫌疑人在明确知道有权保持沉默和与律师商议后并不明确要求行使这一权力,那么其之后的供词将可以被法庭视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