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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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级行政区,又称省直接管理县,也就是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县级行政区,是指由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县级行政单位的各项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大陆应当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三级行政区划。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1]。现时的行政区划中,除4个直辖市外,普遍省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辖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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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级行政区”与“省直辖县级行政区”的概念有所分别。“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指直接由省级政府管辖和领导的县级行政区,如海南省的各县和县级市、湖北省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河南省的济源市、新疆的数个由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双重领导的县级市等。而“省直管县”则指原来由地级政府领导或代管的县级行政单位,改由省直接管理其大部分事务。主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以及从管理体制上对县域经济“松绑”,实行“扩权强县”直至“省直管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