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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一类高等院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独立学院是中华民国的一类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国民政府1929年7月26日公布的《大学组织法》,在文、理、法、农、工、商、医、师范(教育)八个学院中至少具有三者的高等学校才可以称作大学;不满足这个要求的高等学校为独立学院,校名中不可使用“大学”二字。[1]
台湾历史上曾经有过数所独立学院,如台湾省立师范学院、台湾省立工学院、台湾省立农学院、台湾省立法商学院,为日治时期的专科学校改制或二战后新成立。
台湾早期的《大学法》延续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时期的规定,具备三个学院以上,得成立大学。1979年(民国68年)蒋经国指示教育部,将已具大学规模的公私立独立学院,逐步升格为大学。教育部于六月十二日公布《公私立学院改名大学审查标准》。[2]
1993年修正的《大学法》只保留“大学之设立,须合于大学设立标准;大学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原先的学院别条件删除,以保留弹性。[3]依现行法规,行政命令位阶的《大学法施行细则》,指出《大学法》第二条所定大学,含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符合相关教育法令规定者,得申请改名大学。[4]《教育部办理独立学院申请改名为大学审查作业规定》列出独立学院提出申请改名大学的基本条件,还有申请及审核程序。大学设立之基准,则规定于《专科以上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专科部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部设立变更停办办法》。[5]
许多原先的独立学院,现在皆已升格为大学或和他校整并。台湾现有的少数独立学院,如中信金融管理学院、马偕医学院、国防医学院、法鼓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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