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中华民国)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牡丹江市是由满洲国政府设置的市,国民政府[1]:18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沿用。1983年,与牡丹江地区实行地市合并,成为地级牡丹江市。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做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中的56个省辖市之一,保留至2005年。
牡丹江市是由满洲国政府设置的市,国民政府[1]:18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沿用。1983年,与牡丹江地区实行地市合并,成为地级牡丹江市。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做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中的56个省辖市之一,保留至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