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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禁制政策是世界各国为了防制毒品之危害,而以法律规定之一切制裁与管制措施,或是预防、治疗措施,毒品是指基于“非医疗及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而足以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涉及毒品之犯罪皆采取严刑峻罚等严格禁制措施。
中华民国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依其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画分为4级,数字愈靠前代表危害程度愈高,其品项如下:
其中制造、贩卖、运输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等第1级毒品,最重可处死刑。
其他有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意图贩卖而持有;强迫或欺瞒使人施用;引诱他人施用;转让;施用第1级、第2级;持有;栽种罂粟、古柯、大麻;贩运罂粟、古柯、大麻种子;持有或转让罂粟、古柯、大麻种子。
刑法中虽有类似条文,但内容较简略,基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理,已经遭到架空而不再适用。
由于国内K他命滥用问题严重,2012年底有升级改列2级毒品(吸食者有刑事责任)的声音出现。[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中国大陆毒品防制的规范。毒品犯罪的刑罚规定于《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中,对于鸦片、海洛因等危害较为严重的烈性毒品,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死缓及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毒犯罪常从重量刑,在刑法的所有死刑罪名中涉毒案件的致死率较高。不同的毒品,处以死刑的标准亦不相同,鸦片为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冰毒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杜冷丁250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咖啡因200千克以上、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中国大陆各地一般会在每年国际禁毒日(6月26日)前后集中对新近的涉毒案件进行定罪与宣判,并处决其中被判死刑的罪犯。部分毒品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如广东省汕尾市海陆丰地区)会举行公开的宣判大会,涉毒死囚在会上会收到终审定谳判决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令,然后直接被押赴刑场正法。
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毒品案件的罪犯亦一视同仁。迄今已有多名包括加拿大、英国、日本、缅甸的外籍涉毒罪犯被执行死刑。对于罪犯原籍国政府提出的交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立场强硬,坚定执行判决。
根据现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经许可而进、出口多于15克的海洛因,或制造任何数量之海洛因者,若经定罪均判处死刑(绞刑);如未获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还会强制性判处鞭刑[9][10]。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任何人贩运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等,一旦被定罪一律判处死刑(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还会额外被判处鞭刑。
2020年2月18日,首相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为全国反毒月主持推介后向记者指出,贩毒罪的强制死刑可能修改为终身监禁。他说,政府将研究与毒品相关的法律,因为一些方面认为,现有的刑罚过于严苛[11][12]。然而自该年政治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这项修改法律计划不了了之。
泰国对于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采取超严厉刑罚,只要携带超过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后便可被判处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处死的两名罪犯便是藏有及携带超过100克的毒品。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规定制造、贩运危险药物的原物物质及产制品者,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终身监禁。[13][14]
日本法令对于走私进口、贩卖、持有、吸食毒品者,最低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处以无期徒刑,并科以最高1千万日元罚金。[15]
荷兰法规允许少量持有吸食软性毒品,但绝对禁止贩卖。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药物滥用与管制综合法案》。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启动了举世闻名的“向毒品宣战”政策(英语:War on Drugs),采取“2年-10年最低强制量刑”,持有毒品者至少是2年有期徒刑,随着量增加而提高最低强制量刑,超过一定的量就会提升到至少10年有期徒刑;从此开始了美国持续40几年至今的严刑峻罚对抗毒贩和吸毒者的大时代。
自1980年以来,美国人口成长了1/3,但监狱人口却成长了8倍。至2013年,美国联邦监狱约有219,000受刑人,州层级监狱有约200万受刑人,其中一半是毒品犯。所有监狱平均超收40%容量,人满为患,生活品质低劣。这些都造成联邦与州层级难以负荷的天价监狱财政支出,事实证明也没有解决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有些州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从2007年开始尝试以矫治、戒瘾等方式取代监禁,数年下来收到公认的良好效果:犯罪率维持在低点,监狱支出却因监禁人数大减而大减。各州群起效法,以致大概从2010年开始,美国州层级的监禁人数已经逆转40余年来的爆炸上升曲线,开始连续三年下降。
不过另一方面,毒品战争也确实起到了降低吸毒人口的效果,在美国,毒品战争使得使用非法药物的总人数下降了至少40%,根据一项受到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赞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国总共有两千五百万人使用非法药物;而在1999年,则有一千四百八十万人使用非法药物;换句话说,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药物滥用可能是有效的。[16]
2013年8月12日,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宣布了政策转弯:若毒犯没有使用暴力和武器,不是犯罪组织的干部,跟大型帮派没有紧密连结,没有严重的前科(以上条件都要具备),则检察官在起诉和审判时,可以对于毒品的数量含糊其词,让法院因此无法使用强制量刑准则的较高级别,达到减轻判刑的效果,以减少入监人数和长度。并加强以戒瘾和矫治取代监禁,期望最终能收到锐减监狱支出,同时降低毒品犯罪率的效果。[17][18]
2020年11月,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宣布,少量持有可卡因、海洛因、致幻蘑菇等毒品将被合法化,即持有少于1克的海洛因或摇头丸;少于2克的可卡因;少于12克的裸盖菇素;少于40剂的致幻剂(LSD)、羟考酮或美沙酮将罚款100美元。同时亚利桑那州、蒙大拿州、南达科他州、新泽西州和密西西比州宣布大麻合法化。截止当月,美国仅剩15个州仍坚持持有大麻为违法行为[19]。
部分国家认为施用(吸食)毒品成瘾是医疗问题,而不采用刑事措施,而是进入医疗院所戒治,让贩毒无利可图,就可以有效解决毒品与监狱拥挤问题,还比。另外,部分主张毒品除罪化之主张,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实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干净、卫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条件开放,而以社会其他力量解决之,[20]。温哥华采用"指定地点,安全针具" (Insite)的方式,让毒品成瘾者有安全卫生的地方可以吸毒,减少因共用针具所造成的感染。[21]
葡萄牙为世界上第一个推行毒品除罪化的国家,吸毒总人口不升返降,且问题用药者数目持续下跌,惟青少年吸毒人口在各年龄层中的比例上升,但数量仍为下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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