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灯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李学灯(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证据法学家。江苏阜宁人。 摄于1970年 1931年(民国21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法律学系。[2] 1933年(民国22年)参加中华民国第二届高等考试,获第一名,被称为第二届“民国状元”。曾任贵州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后到台湾。曾出任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国82年)被评为教育部第卅七届学术奖法科得奖人。
李学灯(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证据法学家。江苏阜宁人。 摄于1970年 1931年(民国21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法律学系。[2] 1933年(民国22年)参加中华民国第二届高等考试,获第一名,被称为第二届“民国状元”。曾任贵州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后到台湾。曾出任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国82年)被评为教育部第卅七届学术奖法科得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