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三法,是中华民国法律的三项广播电视相关法律,包括《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为了推动通讯汇流,最早自2002年起[1],陆续有多次修法。
法律名称和定义
《广播电视法》于1975年制定通过,为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之健全发展,维护媒体专业自主,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增进公共利益与福祉,维护视听多元化,特制定本法。[2]
《有线广播电视法》于1993年制定通过(原名《有线电视法》),是管理有线电视和有线广播的法律。
《卫星广播电视法》(卫广法)于1999年制定通过,是管理卫星电视和卫星广播的法律。
重要修正案与争议
于2003年陈水扁政府时期由行政院新闻局提出,目标是将三法整并,并将诉求已久的“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纳入法规[3]。2003年12月,党政军退出媒体部分完成三读,但三法整并则未有下文。
于2009年马英九政府时期,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先行提出,并在2010年7月通过行政院会议,拟放宽党政军间接投资媒体百分之十股份,随即由行政院长吴敦义出面说明将不会纳入政党,并暂停推动立法[4]。但在之后的广电三法的修正及朝野协商中又多次被提出[5]。
2013年1月10日,民进党提出反媒体垄断修正草案,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昇代表国民党党团表示支持民进党提出的《广电三法》修正案于次日完成三读。台大政研所硕士生侯汉廷(国民党青年团)、文化大学博士生林明正(新党)、政大外交系硕士生王炳忠(新党)等三位研究生,组成中旺之心同盟,至立院门口静坐,表达支持旺中案、反对修法的态度[6]。
但疑因对旺中集团、富邦集团、中信集团、台湾产险有影响。由国民党行政院提名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其中翁柏宗和谢焕干漏夜召开记者会,批修法草率,并提出多项质疑。马英九总统与行政院长陈冲见面会商后,国民党中央急踩刹车喊卡[7]。1月11日,国民党团在立法院将民进党版修正案由议程的第一案撤下,进行朝野协商,以议事程序封杀此案。青年联盟人员到立法院进行抗议。
分组付费
台湾的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长期以来习惯于以政府核可的最高费率向收视户收取费用,强迫收视户接受太多不需要的频道。[8]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2019年起推行有线电视分组付费政策,要求系统经营者必须至少提供2种基本频道组合供用户选择。第1种组合必须包含必载的13个频道,收费上限为200元;第2种则由业者自行挑选较受欢迎的频道组成,收费上限为600元,业者也可以提供3种以上的频道组合让用户拥有更多选择。[9]分组付费政策于2022年正式实施。[10]
无线电视台必载
2012年7月无线电视数字化,但因规定除无线台主频和公视HD台(现公视3台)外其他频道无需必载,有线收视户无法收看其他无线台数位频道节目;造成收视户权益受损,无线台数字化政策也大打折扣。
2013年立法院完成广电三法修正草案初审,采行政院版修正必载规定为“1+N”,随即交付朝野协商;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等提出不同版本,而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更主张20个无线台频道应全数必载。因涉及利益问题,造成无线台和有线系统双方角力,演变成互斗。这其中更以属同集团的台视与非凡电视及中视与中天电视在报导相关新闻时立场各异,甚为讽刺。壹电视新闻台等有线台在报导相关新闻时更表达反对立场。
2015年12月18日修正草案完成三读,并于2016年元月6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为无线电视台频道必载数无限制,但2012年NCC对无线台必载频道为主频的函释仍适用;后来以附带决议的方式规定2018年有线电视系统全面数字化后应检讨该函释并进行修法,看似维持当时的规定,但已增加有线系统必载无线台频道数开启一扇门。[11]
2018年有线电视系统全面数字化,目前除中视经典台外其他无线电视台频道均已列基本频道上架于有线电视系统。
2016年1月6日,立法院修正通过《广播电视法》第19条,维持本国自制节目比率要达70%规定,新增主要时段播送本国自制戏剧节目应达同类型节目50%规定;另《卫星广播电视法》也规定,主管机关得订定相关本国节目比率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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