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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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部尚书,是明朝六部中刑部的最高级长官,别称“大司寇”,负责掌管全国的刑名、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为正二品[1]。永乐迁都后,明朝设置南京六部,其实“南京刑部尚书”以及其他五尚书等职位,多为虚衔,多为参赞机务或养清望闲职之所,重要性已无关政体本身[2]。
沿革
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均隶属中书省。洪武八年,因事务繁重,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罢黜宰相与中书省[3],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属六部,并各设尚书、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4]
参考文献
- 《明史》(卷72):“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升部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