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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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7年1月4日公布,共50处。[1]
- 第二批:1962年7月11日公布,共33处。[2]
- 第三批:1990年12月9日公布,共21处。[3]
- 第四批:1999年7月29日公布,共77处。[4]
- 第五批:2003年2月9日公布,共64处。[5]
- 第六批:2007年6月4日公布,共133处。[6][7][8]
- 第七批:2014年3月13日公布,共259处。[9]
- 第八批:2018年2月5日公布,共84处。[10]
此条目缺少有关部分批次完整名单,各文保单位缺少时代、类型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