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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足即为反缠足(裹脚)运动,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成功。缠足后又放足的脚,被称做“解放脚”,而裹脚造成的脚部畸形已无法挽回。[1][2]
清朝中后期的太平天国,首先开始推行反缠足,但最后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缠足被当时传教士与部分知识分子们,视为中国社会落后的象征之一,并认为缠足造成中国妇女的柔弱,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国家的力量,因此开始推行反缠足运动,成立许多天足会。[3]清末思想家康有为反对缠足,因拒绝为女儿缠足遭到了家乡人的强烈反对。
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4]。民国时期,缠足风俗开始从沿海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内陆地区。1920年的放足个案中,年轻的女教师为学生放足,家长则是“平静的接受”[5]。缠足风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则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在描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六一村缠足妇女群体的书籍中,1943年、1946年开始缠足的女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缠缠放放,放放缠缠”,以致成为“解放脚”[6]。
台湾的缠足风俗在日治时期时,与鸦片、薙发列为三大传统陋习,并受到严格取缔。当时台湾成立许多“天足会”,鼓励妇女遗弃旧习,一时成为风尚。
台湾的解缠足运动是在日治时期开始。当时统治台湾的日本总督府举辧“内地观光”,向台湾仕绅展现文明、进步的形象,1899年12月5日本地仕绅黄玉阶在一场士绅聚会中提出解缠足的议题,颇受与会者支持,于是在1900年创立“台北天然足会”,发起解缠足运动。当时解缠足的阻力来自于担心天然足影响婚姻,因此足会内规中约定会员之幼子未来不娶未放足的女子、会员所生子女相互嫁娶。台湾总督府则透过教育、引入产业、形象宣扬等方式加以诱导。根据1905年和1915年两次户口调查的资料,女性缠足的比例由56.94%降为17.36%,连已经缠足的少女,都可在成长过程中放足。总督府见风气已成,遂在1915年《保甲规约》中正式将缠足列为禁止事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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