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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判决,该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1][2] 。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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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936年2月17日 | |
案件全名 |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
引注案号 | 297 U.S. 278 |
法庭判决 | |
通过警察暴力执法获取的口供不能成为有效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休斯 联名:全体一致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1934年3月30日,一位白人农场主雷蒙德·斯图亚特在密西西比州肯帕县被谋杀。旋即当地警察就为此逮捕了三名亚瑟·艾林顿等三名黑人佃户。在庭审中,控方最主要的证据就是三位被告对警察所作的口供。同时,控方也承认警方对被告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后才获取了上述口供:
除了鞭刑之外,其中一名被告还曾被套颈吊在树上。他们的供述在之后的一天的审判中被作为唯一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三名被告被陪审团判定有罪并处绞刑。该有罪判决也被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支持,但首席法官维吉尔·阿里克斯·格里弗斯的反对意见中,他形容“这份判决让我感觉不是一份现代文明的判决,而是来自中世纪的文书”[3][4]。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判决,推翻了对三位被告的有罪判决。判决认为: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在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三位被告为免再次被判谋杀罪名,选择了对误杀罪进行不争辩答辩。最终三人分别被判了6个月到7年半的有期徒刑[5]。
本案中担任控方检察官的约翰·斯特尼斯在之后担任美国参议员长达42年,其中还有两年担任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他在密西西比州议员选举中当选13次,从未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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