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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下,农业人口获得的用以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权的农村土地。
此条目的语调或风格或许不合百科全书。 (2023年5月4日) |
农业人口可以购买城镇住房,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则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也无法交易,并且农村村民出卖住宅后,无法再申请宅基地[1]。
2010年代中国各地开始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主要有三个:
其中让农民“居有其屋”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
实现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一般是通过抵押获得贷款的权利,以及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权利;但前者的困难是中央政策明确要求不允许农民贩卖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此为法定公产不是私人财产,所以抵押担保不可能实现;而后者的问题是只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少数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宅基地才有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可能,而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之前这些地方的农民已通过宅基地经营获得收入。
政府动员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的目的是希望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中,通过腾退多余宅基地将农村宅基地转为耕地,腾出的指标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2]
一些观点认为并不急需扩大耕地面积,农村多余宅基地事实上部分有被农民当作耕地使用,且中小城镇并没有快速建设扩张的可能,大中城市又不缺建设用地指标,政府投入巨资腾退多余宅基地,却很难收回成本[3]。而2019年土地管理办法新修订条款颁布,增订前往城市落户脱离农业户口人员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提供了法源依据后宣示官方史上第一次开始有一波大力收回空心房的政策力度。[4]
2020年10月,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表示如果农民的子女为城镇户籍,子女依旧可以继承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1]。
由于性别歧视,女性申请宅基地较为困难[5],同时女性失去土地权益的情况在增加[6]。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7]:
由于认为家庭财产有关事务应该以父系传承为主,女性名下若有东西随着她外嫁也将成为“别人的”的观念,部分村委会不依照法规行事。
而未婚女性尤其被村委会“防备”,不会轻易配地,很多乡村妇女也没有法律观不知申诉自身权益,以为传统便习以为常。[7]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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