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内节育器(英语:Intra-uterine device缩写IUD),或称避孕器,是置于子宫内的避孕装置,因早期设计为圆形,也称为子宫环节育环避孕环。现今一般为T形,由医生月经期间放入子宫,在有效期限内可提供避孕效果[2]。宫内节育器属于长效可逆避孕装置英语long-acting reversible birth control[3]。在众多避孕方式中,使用者对于宫内节育器和避孕植入管英语Contraceptive implant的满意度最高[4]。有研究指出家庭计划提供者中有41.7%选用长效可逆避孕装置,较一般大众的12.1%要高[5]

Quick Facts 宫内节育器, 背景 ...
宫内节育器
背景
生育控制种类子宫内
初次使用日期1970年代[1]
失效率比率 (头一年)
完美使用<1%
一般使用<1%
用法
注意事项...
优点及缺点
是否可以防止性传播疾病
周期...
是否影响体重...
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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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激素型避孕器
一种铜避孕器
X射线照射显示白色部分安装有避孕器(箭头所指)

宫内节育器对于青少女及先前未曾怀孕过的女性也是安全有效的[4][6][7];此外,即便已使用节育器很长一段时间,只要加以移除,女性的生育能力即会迅速回复正常[8]。使用含铜节育器的避孕失败率大约为0.8%,而含有激素(左炔诺孕酮)的节育器在使用第1年期间的避孕失败率则只有大约0.2%[9]。相较之下,男性结扎及性交时使用保险套的避孕失败率则分别为0.15%及15%。另外当女性发生不安全性行为时,也可在5天内使用含铜节育器来紧急避孕[10]

使用铜制节育器可能会增加月经的出血量,导致更严重的经痛[11];而改用涂抹激素的节育器则除了避育的效果外,还可同时减少或是完全停止月经[12]。不过在使用后的前几个月女性反而可能会每日出血,大概要经过3个月才能减少90%的出血量[13]。至于经痛则可服用非类固醇消炎药加以缓解[14]。更严重的潜在并发症包含节育器本身脱落(expulsion)(约2至5%)及罕见的子宫穿孔(少于0.7%)等[15]。宫内节育器不会影响哺乳,所以可在母亲分娩后立刻置入[15];此外,当妇女堕胎后也可立刻置入[16]

美国使用宫内节育器的比例由1995年的0.8%上升到2006年至2010年的5.6%[17]。自1800年代起就已有宫内节育器的避孕方式[18]。以往有一种称为达康盾英语Dalkon shield的宫内节育器,因为会提高骨盆腔发炎(PID)的风险,已不再使用。目前使用的宫内节育器,若女性在置入时没有性传染疾病,宫内节育器不会提高骨盆腔发炎的风险[19]

在合格的产品和专业人员放置的情况下,宫内节育器是一种相对安全有效的避孕方式。全世界有近1.8亿名妇女使用。中国已婚育龄(50岁以下)妇女中宫内节育器使用人数达1.3亿人[20]

类型

宫内节育器可分为含激素类和含铜类。激素可缓慢释放,使女性不孕,有效期可达5年;而铜会缓慢放出铜离子,防止怀孕,有效期可达12年。

激素型避孕器

激素型避孕器会在子宫中缓慢释放激素以防止怀孕。有效期因产品而异。优点包括月经的量会减少,可以治疗经血过量,纠正月经不调。副作用和避孕药相似。

含铜避孕器

含铜避孕器的主要作用原理是减弱精子活性,从而阻止受精。它在子宫内会缓慢释放出的铜离子有杀精子作用,而且会提高子宫内前列腺素和白细胞的浓度[21][22],使精子无法穿过宫颈粘液[23]。据统计,它第一年的失败率为0.2%-2.2%[24]

非激素型避孕器一般塑料材质,外面缠绕着金属铜,形状多为T形,安装时T上面的部分位于子宫上部。现在有些避孕器中加入了金、银等贵金属以减少腐蚀。不同的类型的有不同的使用期限。

它的优点:可作为紧急事后避孕手段(性行为发生后五天内)[25]。不含激素,因此可以在哺乳期使用,取出后可迅速恢复生育能力。它的缺点:可能会造成经血过量和绞痛[21]

缺点和不良反应

和避孕套不同,宫内节育器不能防止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有时宫内节育器会脱落,如果没有及时安装回去,则会导致避孕失效。

已知的不良反应有子宫穿孔英语Uterine perforation盆腔炎痛经月经不调、经血过多、一旦避孕失败则极有可能是宫外孕

通常情况下放置宫内节育器不需要止痛,但17%的未产妇和11%的经产妇疼痛严重,需要止痛[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实施995万(另一统计为720万)例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俗称上环)和180万(另一统计为284万)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造成480例子宫穿孔和1952例感染,已婚育龄(50岁以下)妇女中宫内节育器使用人数达1亿3185万人[20][27]。宫内节育器是中国的首要避孕措施,在所有避孕措施中使用率占54%,是避孕套的5倍多[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中的强制上环行为

强制上环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中的节育措施之一。由于上环可有效防止怀孕,从而减少计生部门的工作量。1982年至1983年钱信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期间提出“一胎上环,二胎绝育”,创造了1983年一年放置宫内节育器1776万例的记录[29]。虽然此后政策略有放松,但“一胎上环”的原则在许多地区延续至今,例如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仍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公安局办证中心会以计生部门是否出具已上环证明为必要条件才可办理小孩入户口手续而强制妇女去上环,而不是妇女以自愿方式上环。而且有些上环卫生院的条件差,会造成子宫感染等并发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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