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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1],法语: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称外交特权[3],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4]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分为绝对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始于17世纪的欧洲[5]。《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国取消豁免,则需在该派遣国受法律制裁。一般来说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因为豁免权的保护不受刑,但是所在国也会予以驱逐。
外交通讯一般视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许携带任何文件通过边境而不受搜查。外交邮袋也不受海关或边防的检查。但是近年里由于窃听和侦探系统的日新月异,甚至不用开启邮袋亦能得知内容物,不过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的话属于严重的冒犯行为。
各国驻联合国各机构的外交官员或参加联合国组织的活动代表,一般也拥有外交豁免权。如各国驻联合国代表,须前往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大楼议事及执行公务时,虽非以驻美外交人员身份进入美国国境,但在美国移民部门及海关亦认定驻联合国代表等同于他国驻美外交人员,可经由美国入境关卡的外交通道特权通过,且其携带物品、文件及外交邮袋亦不必接受美国海关检查。
外交豁免权与特权虽常视为同义,仍有些许差异。豁免权主要指刑事之相关豁免;特权的范围除了不可侵犯权外,亦因使馆用地及人员属派驻国所有,故免缴纳其驻在国税务并有通讯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权利。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然而相关特权,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驻外文官、领事人员、职员、及其家属,如美国的相关规定,虽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人员的身份别有少许差别待遇。
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正式邦交国,及非国家政治实体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华民国与美国互设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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