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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中的均势理论(英语:Balance of power)表明,一个国家可藉阻止任何其他国家获足够军事力量来支配所有其他国家以确保其生存。[1] 若一国家变得更加强大,该理论预测它将利用其较弱的邻国,从而促使它们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防御联盟。 一些现实主义者认为,均势体系比单一主导国家之体系更稳定,因为当敌对联盟之间存在均势时,侵略是无利可图的。[1]
当受到威胁时,国家可以通过平衡、与其他国家结盟来对抗普遍存在的威胁来寻求安全;或扈从,与威胁力量结盟。[2] 其他联盟策略包括推卸责任(英语:Buck passing)和Chain ganging(特征通常包括共同防御条款,要求在一成员国受外来军事攻击情况时,所有成员国必须宣布对侵略国之敌对行动)。 现实主义者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系统中的权力分布(如单极或多极体系)如何影响战术的选择[3];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在双极系统(指系统分别由两个强权领导之阵营组成)中,两个强权必然互相对抗。[3] 除了现实主义主张者之间关于联盟模式中普遍存在平衡的争论之外,建构主义主张者等其他国际关系学派也批评均势理论,争论有关国际体系和国家行为的现实主义核心假设。[4]
如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姆在《权力平衡论》(英语:Essay on the Balance of Power)所言,维护权力平衡是外交政策的有意识目标,这一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能追溯至修昔底德等人的政治理论。
它在15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城邦中重新浮出水面。
国际主义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欧洲国际关系的主流,它让位于均势主义。该术语在1713年的《乌得勒支条约》之后得到了特别的提及。
直到17世纪初,格罗蒂乌斯及其继任者建立了国际法学之后,才将势力平衡制定为外交的基本原则[需要解释]。欧洲各国的基本条件是维护均势。
这种均势原则一旦制定,就成为政治学的公理。
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系列重塑欧洲地图的国家动荡掩盖了权力平衡。然而,它奠定了为遏制拿破仑战争释放的民族主义力量所做的外交努力。随着战争后相对宁静的恢复,这一原则再次成为各种政治联盟的行动动机,其表面目的是维护和平。
欧洲对和平与对战争的了解差不多。它把和平时期归功于权力平衡。没有一个国家有足够的实力吃光其余的所有国家,大国的斗争甚至保留了那些本来无法保留自己的小国。
英国在全球殖民统治期间,一方面在殖民地培养精英进行统治,另一方面殖民地内各方势力的权力平衡,但各方势力不同的权力和衡突,造成在英国殖民统治结束后,原殖民地的内部严重衡突,甚至引发战争,如印巴分治后,印度和巴基斯坦爆发三次战争,分治亦造成宗教和种族之间严重的仇恨,至今仍未消除。
均势是现实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核心概念。两者认为,由于国际现实处于缺少利维坦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必须通过在自助世界中维持或增强其权力来保持其生存。肯尼思·沃尔兹认为均势政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国际秩序是无政府状态的,另一是国际秩序由希望生存的国家组成。[5] 希望生存的国家可以通过内部平衡来做到这一点,国家采取内部努力,例如采取行动以提高经济能力,制定明智的战略并增强军事实力[6];或通过“外部平衡”,如寻求同盟,来实现。
对自己在系统中的位置感到满意的国家称为“现状国家”(status quo state),渴望改变权力平衡的国家被称为“修正国家”(revisionist state)。[7]
各国选择平衡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若不能遏制潜在霸权称霸,将会把国家置入危险中,而与霸权的结盟,将使国家的生存赖于霸权持续的善意;二是,加入弱小方的联盟,能够增加自身在联盟中的影响力。[8]
现实主义者声称,平衡是国家对抗普遍威胁并导致了更安全的世界的平衡。
一些现实主义者认为,平衡性比扈从更可取。国家在和平时期更可能取得平衡,但如果他们处于战争的失败一方,则他们可能会叛逃并扈从,以期希望他们“分享胜利果实”。
权力平衡作为外交政策主轴,此一政策可称为“均势原则”(A doctrine of equilibrium)。其目标是,使相互竞争的各方势力处于一个相对稳定、彼此牵制的状态,不使任何一方过于强大而打破均势,破坏稳定,成为霸权(hegemony),主宰国际体系。这一原则也可以用在市场策略、政党斗争、人际关系等等竞争环境中。
现代现实主义理论家[谁?],包括古典派与结构派,认为国家倾向制衡任何过于强大的同侪。由于国际体处于无政府状态,制衡是唯一防止国际社会沦于帝国霸权专断主宰的理性出路。这一原则对于大国(列强)而言尤其真确。因为小国对国际政治影响较少。
制衡政策大别为两类:
国家(或者其他权力单位)还可能采取以下策略,但现实主义者认为,“大国”仍以制衡为主轴。下列策略只是暂时、偶发的权宜措施而已。
但是现实主义者们认为,逃避卸责、渗透扈从,都不是长久之计。因为对手也有理性计算的能力,可以识破此等策略而反制。国家利益之保障最终仍要依赖“制衡”。
国际关系学者有时也把权力平衡理解为一种客观态势,即一种各国权力关系的较为稳定、持久的状态。此一定义有时也称做“现状”(status quo)。权力平衡状态可能包括“一超多强”、“两极”、“多极”等情形。也可能指一个区域内的权力关系现状,如“台海权力平衡”、“东欧权力平衡”等等。
结构现实主义创始人华尔志指出,国际体系有一种自动回复权力平衡的规律。从罗马帝国瓦解迄今,任何企图破坏总体平衡的个别国家的企图,如拿破仑、希特勒、大日本帝国等,无一例外地引起其他国家群起制衡,使体系最终回归平衡状态。
美国结构现实主义者约翰·米尔斯海默指出,地理位置也会对一国采取的制衡政策产生影响。例如他认为由于两大洋的存在,亚欧、美洲两地的大国彼此都无法征服对方,所以不可能出现世界帝国,最多是出现一些“区域霸主”。而这些霸主则会采取“离岸平衡”政策,制衡他处崛起的霸主。他认为这已经是一种规律。
核子武器的出现对大国间的权力平衡维持颇有帮助。这是因为各强权都没有核子“第一击”必胜的把握。此一机制也称为相互保证毁灭或“恐怖平衡”。
但研究指出,核武恐怖平衡只适用于核子大国。对于不惜被毁灭的单位,如恐怖组织与意识型态狂热国家,核子吓阻并不能保证维持权力平衡,也不能保证不发生常规战争。
罗马共和时期的政治理论家波利比奥斯指出,“事涉每个人的权利,绝不应该让任何权力大到压过其他力量,使他人无法立足于平等条件与之抗辩的地步。”在国际法上,国家间的权力平衡是国际法能施行的保障。任何个别国家过于强大,必破坏国际法而独断专行。在国内,任何政府机构如行政权或立法权过于强大,也必摧毁法治,此即权力分立制衡(check and balance)之原则。
在西方国际关系史中,马基维利是近代首先推崇权力平衡政策的政治家。而西方在结束中古时代普世主义(指普世教会与普世帝国的统治)之后,至迟到乌得勒支和约签署时(1713年),权力平衡已经是欧洲各国至少言词上一致尊重的政策。“权力平衡”一词首次出现在外交文书,即在该合约中。
此后,“权力平衡”变成同时是一种传统、信念与政策,即欧洲列强有权利,也有义务去阻止任何个别国家独霸欧洲的企图。
但权力平衡也可能是维护保守倾向的现状的借口。如欧洲王室反对拿破仑战争中传布的自由思想,即拿“权力平衡”抵制法国大革命。维也纳会议(1815年)即高举权力平衡原则恢复各国王室专政。
英国被认为是较早发扬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国家权力平衡艺术的主要大国。英国的经验来自制衡海上对手西班牙与陆权大国法国,不使其中一国更为强大,而支配大西洋或欧陆。但英国自知国力有限,也不追求无限扩张,对欧陆事务保持明智的距离。到了19世纪,英国仍奉行制衡欧陆最强国的政策,讲求“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在拿破仑战争后,英国要求只让法国恢复大革命之前的状态,便是希望法国作为欧洲强权,联合西班牙以制衡新倔起的普鲁士和俄罗斯帝国。
苏秦提出的合纵政策可视为是一种权力平衡政策,即推行较弱的主要大国结盟,以制止战国时代国际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过度强大(秦国)。而张仪建议的连横,则是一种“扈从”、“卸责”政策。
中国在秦朝就已进入帝国体系。而后帝国虽瓦解轮替,但分裂时期的政权,皆企图最大程度兼并秦汉时期领域上存在的所有政权,以实现某种普世主义的秩序(天下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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