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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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法律[1]。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赋予国籍,同时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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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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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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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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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证件证明其公民身份,而定居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还会根据户籍制度获得公民身份号码并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政治权利),同时也需要尽法律义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