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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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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行政级别 | 副部级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国家粮食局党组 |
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
西单办公区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对外官网 | www.chinagrain.gov.cn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
成立时间 | 2000年 |
撤销时间 | 2018年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公粮的征收、保管、调度、供应归口于财政部门,粮食购销、调运、市场管理等经营工作归口于贸易部门。1950年8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出《关于建立全国粮食管理系统将粮食处改为粮食管理总局命令》,1950年10月1日,财政部粮食处改组的粮食管理总局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公司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的粮食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粮食经营机构和粮食管理机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命令,中国粮食公司和粮食管理总局于1952年9月1日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粮食部的工作。1969年9月15日,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1970年7月1日,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197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再次决定成立粮食部。1982年2月2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把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1990年9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1],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与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商业部代管。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商业部、物资部,组建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购销司、粮食储运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粮食储备局[2],为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1999年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粮食局“三定”规定[3],规定国家粮食局承担粮食储备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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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2016年撤销,改由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综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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