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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英语:Cooperative)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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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1]。合作社制度最早由罗伯特·欧文所提倡。
国际合作社联盟同时确定一些特征的合作七大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第145条,“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2]。另外,根据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其种类有生产、运销、供给、利用、消费、公用、运输、信用、保险、合作农场等。
在台湾常见的例子为,在中小学内,普遍存在提供贩卖食品杂物的机构,因为其组成的方式为由学校师生共同投资入股,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称之为合作社为消费合作社的一种重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农村推广农业合作社, 在1958年开始合并成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逐渐取消,到1984年基本上被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 同时也有商业性质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取消而衰落,现在基本被个体工商业或民营商业所代替。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5月28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则同时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与设立合作社的农民只需在示范章程上稍加修改即可形成它们新的章程。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3]:
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10月15日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说:“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谈到如何建设新农村的举措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醒目地出现于报告之中。可见农村合作社建设酝酿已久,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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