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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司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本院位于台湾花莲县,通常又被简称为花莲高分院。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因花莲高分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审级下辖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归花莲高分院管辖,全部隶属于台湾高等法院管理。
花莲、台东两县地广人稀,终日治时期及国府接收台湾初期,并无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设立,二审上诉案件,花莲系须远赴位于台北市之台湾高等法院本院,台东于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设立后,则要绕道至台南市进行诉讼,颇费劳力、时间、费用,因此花、东二县地方人士遂有设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议,政府即于1965年暂设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并筹划创设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本院正式成立,管辖花莲及台东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
花莲、台东二县,南北狭长,花莲高分院院址设于花莲市,台东地区民众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于台东市设立台东临时庭(2013年1月21日更名为台东庭),办理台东地区不服台东地院裁判而上诉、抗告二审之民、刑事案件,以减轻当地民众长途跋涉之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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