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或称摩西十诫(希伯来语:עשרת הדיברותor Asereth ha-Dibrot;英语:Ten Commandments / Decalogue),根据《圣经》记载,是以色列的先知和首领摩西向以色列民族颁布的律法中的首要的十条规定。以十诫为代表的摩西律法是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准则,也是最初的法律条文。在基督教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圣经》记载,那时候,上主在西奈山上单独见摩西,颁布十诫和律法,亲自将十诫用指头写在石板[1],摩西下山后看到以色列人离弃上帝在崇拜一只金牛犊,愤然将石板摔碎。[2]后来上主又再一次颁布十诫,写在石板,放在约柜[3],存放在敬拜天主的会幕的至圣所,所罗门在耶路撒冷建成圣殿以后,就放在圣殿的内殿。后来石板失传,可能是在公元前587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二世焚毁第一圣殿时被毁。
十诫的内容在《旧约圣经》中出现三次。在《出埃及记》20:2-17和《申命记》5:6-21两处的记载大致相同,传统犹太教认为,此处记载的,是上帝第一次给与十诫时的内容;第三次出现在《出埃及记》34:10-27中所记载。
通常在提到十诫时,所指的是《出埃及记》20:2-17这段的内容。
More information 出埃及记 20:2-17, 申命记 5:6-21 ...
十诫的三种版本-和合本译文
出埃及记 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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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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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3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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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下、水中的百物。
-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们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 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
-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 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和你城市里寄居的客旅、无论如何都不可工作。
-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 不可谋杀。
- 不可奸淫。
- 不可偷盗。
- 不可陷害人。
-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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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耶和华你的 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 当照耶和华你 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为圣日。
- 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
-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 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牛、驴'橙、牲畜、并在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使你的仆婢可以和你一样安息。
- 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 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因此、耶和华你的 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 当照耶和华你 神所吩咐的、尊敬父母、使你得福、并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 不可谋杀。
- 不可奸淫。
- 不可偷盗。
- 不可陷害人。
- 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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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和华说、我要立约、要在百姓面前行奇妙的事、是在遍地万国中所未曾行的.在你四围的外邦人、就要看见耶和华的作为、因我向你所行的是可畏惧的事。
- 我今天所吩咐你的、你要谨守.我要从你面前撵出亚摩利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
- 你要谨慎、不可与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约、恐怕成为你们中间的网罗。
- 却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
- 不可敬拜别神、因为耶和华是忌邪的 神、名为忌邪者。
- 只怕你与那地的居民立约、百姓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们的神、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
- 又为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为妻、他们的女儿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儿子也随从他们的神行邪淫。
- 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
- 你要守除酵节、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亚笔月内所定的日期、吃无酵饼七天、因为你是这亚笔月内出了埃及。
- 凡头生的都是我的、一切牲畜头生的、无论是牛是羊、公的都是我的。
- 头生的驴、要用羊羔代赎、若不代赎、就要打折他的颈项。凡头生的儿子都要赎出来。谁也不可空手朝见我。
- 你六日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虽在耕种收割的时候、也要安息。
- 在收割初熟麦子的时候、要守七七节.又在年底要守收藏节。
- 你们一切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见主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
- 我要从你面前赶出外邦人、扩张你的境界.你一年三次上去朝见耶和华你 神的时候、必没有人贪慕你的地土。
- 你不可将我祭物的血、和有酵的饼、一同献上.逾越节的祭物、也不可留到早晨。
- 地里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华你 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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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information 诫律, 犹太教(参考自塔木德) ...
十诫定义,按宗教、教派、教会排列
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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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参考自塔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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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参考自大教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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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会(参考自七十士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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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参考自天主教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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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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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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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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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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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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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信仰别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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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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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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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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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拜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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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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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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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滥用上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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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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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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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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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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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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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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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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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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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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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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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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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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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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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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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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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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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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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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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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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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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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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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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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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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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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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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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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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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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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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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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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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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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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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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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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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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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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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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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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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贪恋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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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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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在被引用中常常是圣经原文的简约,除天主教外,并无标准字句样式,以下所列供参考。)
- 第一诫 钦崇一天主在万有之上。
- 第二诫 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 第三诫 守瞻礼主日。
- 第四诫 孝敬父母。
- 第五诫 毋杀人。
- 第六诫 毋行邪淫。
- 第七诫 毋偷盗。
- 第八诫 毋妄证。
- 第九诫 毋愿他人妻。
- 第十诫 毋贪他人财物。
- 第一诫 曰吾乃尔主上帝,吾之外毋奉他主。
- 第二诫 毋造捏偶像及凡天上地下土中水间,所有诸物之像,毋叩拜奉事之。
- 第三诫 毋以上帝尔主之名而轻发
- 第四诫 记忆以第七日为圣期。六日间任尔做工营尔诸务,而第七日乃属上帝尔主。
- 第五诫 孝敬尔父母则吉祥必及尔身而延寿于世。
- 第六诫 毋杀人。
- 第七诫 毋行邪淫。
- 第八诫 毋偷盗。
- 第九诫 毋妄证。
- 第十诫 毋恋人妻毋贪人之宅屋田庄仆婢牛驴等并一切凡系人之财物。
- 第一条 不可敬拜上帝以外的别神
- 第二条 不可制造偶像也不可敬拜偶像;
- 第三条 不可妄称上帝的真名;
- 第四条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 第五条 应尊敬孝养父母;
- 第六条 不可杀人;
- 第七条 不可奸淫;
- 第八条 不可偷盗;
- 第九条 不可作假见证;
- 第十条 不可贪心。
- Mendenhall, George E. Ancient Israel's Faith and Histor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ible In Context.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1. ISBN 978-0-664-22313-7.
- Friedman, Richard Elliott. Who Wrote the Bibl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7. ISBN 978-0-671-63161-1.
- Mendenhall, George E. The Tenth Generation: The Origins 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3. ISBN 978-0-8018-1267-5.
- Kaufmann, Yehezkel. The Religion of Israel, From Its Beginnings To the Babylonian Exile. trans. Moshe Greenberg.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 Freedman, David Noel. The Nine Commandments. Uncovering a Hidden Patter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the Hebrew Bible. Doubleday. 2000. ISBN 978-0-385-49986-6.
- Budge, E. A. Wallis. The Egyptian Book of the Dead. Dover Publications. 1967. ISBN 978-0-486-21866-3.
- Kuntz, Paul Grimley.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Mosaic Paradigms for a Well-Ordered Society.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Emory University Studies in Law and Religion. 2004. ISBN 978-0-8028-2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