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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劳动,是在职场中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相互追求其利益后,所得到的最后状态。凡是雇主对受雇者要求,以及受雇者对雇主的要求都要符合公平劳动。
公平劳动标准法是确立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保存相关记录和童工标准的联邦法律。该法影响到在民间 企业和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全职及兼职的劳工。联邦现行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25美元。美国劳工部工资 和工时处负责落实及执行公平劳动标准法中与有关在私人住宅内或是相关从事家事服务工作的规定。 1974年,美国国会扩大了公平劳动标准法的保障范围到从事家事服务的劳工。家事服务工作是指劳工在 私人住宅(永久或临时)中从事与家事服务性质的工作。对于某些特定的家事服务劳工,公平劳动标准法免除了此类劳工有关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描述的法规要求,受雇为老年人或病患、受伤或残疾人士所提供“陪护服务”的非正式保姆和家 事服务劳工,其雇主不需要支付最低工资或加班[1]
FLSA(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公平劳动标准法》是1938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的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律又称《工资时数法》,是一项关于有关工人工资与工时的法案。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由美国国会通过。1933年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制工资与工时,但该法于193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国会遂制定新法。 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准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自颁布以来到1990年曾经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劳动标准法》影响的全美全工时或部分工时的工人多达6000万。
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社会上完全没有失业。在一个动态经济中,并无法百分百的就业。在美国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失业率在6%或5%时,就可视为充分就业。经济学家认为“充分就业”的定义为,考虑摩擦性失业后劳动力的就业水准。追求“充分就业”的最终目的,是要借重就业者去生产财货与提供劳务,如果就业不具生产性,如为减少失业人数,将失业者随便安插,则“充分就业”将无意义。亦言之,有意义的充分就业是生产性的就业,即工作的人使用最低成本来生产财货兴劳务的就业。[2]
是指人民能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想合适的工作,以维持其生存权利。对于工作权的保障方式有三种:
指下列三个劳工权利,目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工作条件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条件一般又称为劳动条件。
3. 工作时间
社会安全网作为“公平劳动”的子项目,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专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伟大社会:1931年的修正案中规定,联邦最低工资得以提高的同时,普通工人的工资必须包含附加福利来同步提高。此外,综合工资最低比率的提高被写进法律,这也将《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未能涉及到的910万工人纳入工资提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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