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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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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蔡奇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共中央议事协调机构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2016年4月 |
中共十八大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指示。中共中央决定构建“1+1+3”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制定1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1]。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2][3]。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1]。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分别设立国家勋章(“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以及国家荣誉称号。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4]。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3][1]。
2016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指示。2016年5月18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首次亮相。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云山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栗战书传达了习近平的上述指示精神,会议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晶、王晨、杨洁篪、张庆黎、张阳出席会议[5][3]。
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1+1+3”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至此确立。该制度体系包括[1][6]: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实,牵头组织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颁授和典礼等工作。”[3]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发。 | |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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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聂生奎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
组织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机构类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设机构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
行政级别 | 正司局级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对外官网 | www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设机构。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
根据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能:
根据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设置下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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