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保护实践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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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 第四章规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编制和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
- 编制和更新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
- 定期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简称“优秀实践”或“优秀保护实践”)。[1][2][3]
只有缔约国可以提名项目列入以上名录和名册。不过,因《公约》规定,此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项目将自动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因此有个别非缔约国在代表作名录中拥有少量项目。[1][2][3]
缔约国可以单独或多国联合进行申报。遗产列入名录后,可以申请扩展到国内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申请缩减、改名或除名。一个遗产项目不能同时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可以申请从其中一个转入另一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