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英语:Human Rights;亦称基本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指“个人或群体作为人类而与生俱有之权利”[1][2]。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虽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弃权益的自由,但基本权本身不可抛弃,即使个人表明自愿放弃亦同。[3]如中华民国民法第十六条规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第十七条规定“自由不得抛弃。”
| 本条目存在以下问题,请协助 改善本条目或在 讨论页针对议题发表看法。
| 此条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23年8月13日) |
|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3年8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