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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是1924年11月24日由段祺瑞公布的法律,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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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离开天津赴北京。11月24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全文仅6条:[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
- 第二条 临时执政对于外国为中华民国之代表。
- 第三条 临时政府设置国务员,赞襄临时执政处理国务。
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 第四条 临时执政命国务员分长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
- 第五条 临时执政召集国务员开国务会议。
- 第六条 本制自公布之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即行废止。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内容扩为7条:[2]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时执政总揽政务,发布命令,统率陆海军。
- 第二条 临时执政对于外国为中华民国之代表。
- 第三条 临时政府由国务员赞襄临时执政,决定政策,处理国务。
- 第四条 左列各员均为国务员:
- 一 国务总理。
- 二 各部总长。
- 第五条 国务会议由国务员组织之,以国务总理为主席。
- 第六条 临时政府设国务院及外交、内务、财政、陆军、第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
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凡关系国务之文书,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全体或分别副署。- 第七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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