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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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可享有《中华民国宪法》与其他相关法令所保障的公民权[1][2]。依照中华民国法律之规定,中华民国国籍之取得以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相关法规中亦将国民分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以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Quick Facts 国籍法 Nationality Act, 施行日期 ...
国籍法 Nationality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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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29年2月5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21年12月15日 |
法规类别 | |
母法 | 中华民国宪法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户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国籍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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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户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国籍法施行细则 |
相关诉讼案 | 陆男国赔案 |
备注 | 承袭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北洋政府于1914年修正之《国籍法》 |
重要记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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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由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后做为个人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明之文件包含内政部核发给有户籍国民之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户籍誊本等,或外交部核发给全体国民之中华民国护照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