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宪法
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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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西班牙憲法(西班牙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Spanish and 加利西亞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巴斯克語:Espainiako Konstituzioa; 加泰隆尼亞語:Constitució Espanyola; 奧克語:Constitucion espanhòla) 是西班牙的现行的根本法,由時任議長蘭德里諾·拉維萊·阿西納等法律界專家起草,於1977年11月表決通過,並在1978年西班牙憲法公投后实施,結束了將近40年的佛朗哥軍政獨裁時期,是西班牙向民主体制转变的重要里程碑。该部宪法规定西班牙的国家主权属于全体西班牙人民,政体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西班牙君主是虚位元首,君主代表国家但不享有实权,行政權由首相掌理。立法權歸於國會,由參、眾兩議院組成,其中後者負責指名首相人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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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西班牙憲法, 原標題 ...
西班牙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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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
創建日期 | 1978年10月31日 |
批准日期 | 1978年12月6日 |
保管地 | 眾議院 |
作者 | 「宪法之父(西班牙语:Padres de la Constitución)」 |
签署人 | 胡安·卡洛斯一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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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9日生效,當天在官方公報上公佈。12月6日的憲法日以來一直是西班牙的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