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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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才出現的名詞。根據《香港基本法》,是指特區政府中的所有司長、決策局局長,以及屬於部門首長的高級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1]。任免職務除由行政長官建議,還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2002年開始實行之主要官員問責制只包括司長及局長,而作為香港公務員最高的常任秘書長職級雖然較部份部門首長為高,但不屬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