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食物權一詞及其別名是指保障人們能夠有尊嚴地養活自己的人權。這意味著人們能獲得充分的食糧、有能力獲得這些食糧、以及藉這些食糧以適切滿足個人的膳食需求。食物權保障所有人免於飢饉、糧食不穩定、與營養不良。[1] 食物權並不代表政府有義務將免費食物送給每個想要食物的人,也不代表被養的權利。然而,如果人們因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因素而遭受困頓,例如在囚禁、戰爭、或自然災害之下,有權直接要求政府提供食物。[2]
本權力源自160國家於2012年五月簽署之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2][3] 簽署國同意以國家與國際力量採取行動以最大化可得資源,積極實現食物權。[4][1] 106個國家中,食物權已經藉由憲法或國際協約等法律安排來進行保障。[5]
1996年的世界糧食高峰會中,與會政府重申食物權,並允諾2015年前將飢餓與營養不良人數減半。然而在2009年,全球仍有10億人營養不足,超過20億人仍身受隱藏飢餓(會導致兒童發育與智力不良與微量營養素缺乏)影響。[1][6]
儘管在國際法之下,國家有義務重視、保障、與滿足食物權,但是達成此人權目標的實際困難包括全世界常見的糧食不穩定、以及如印度等國家內的法律訴訟。[7][8] 在糧食問題嚴重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不僅僅食物短缺與基礎設施不足,也有運銷不良與糧食可近性不夠的問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