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負責制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集體負責制,是指一個組織機關的全體成員和領導在問題決策時以共識決定,投票權人人平等,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集體承擔後果責任。美國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等,都實行此類集體領導、集體負責之責任制度。 这是一篇與政治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3月3日)
集體負責制,是指一個組織機關的全體成員和領導在問題決策時以共識決定,投票權人人平等,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集體承擔後果責任。美國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等,都實行此類集體領導、集體負責之責任制度。 这是一篇與政治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