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這是一種直接民權,近似於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這主要是用於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義的原始設計中,立法權屬於政府,人民只能在縣級事務中直接行使複決權,全國性事務由國民大會代為施行。但其內容並不清楚,因此長期存在爭議,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徒具條文,沒有明確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將複決權回歸到公投。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這是一種直接民權,近似於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這主要是用於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義的原始設計中,立法權屬於政府,人民只能在縣級事務中直接行使複決權,全國性事務由國民大會代為施行。但其內容並不清楚,因此長期存在爭議,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徒具條文,沒有明確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將複決權回歸到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