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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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英語︰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4]),规范的缩写为VCDR[5],是一项界定独立国家间外交关系框架的国际条约。[6]條約目的是創建一套統一的外交規則,使外交官能够在不担心受到东道国胁迫或骚扰的情况下履行职责。[7]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簽署日 | 1961年4月18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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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奥地利維也納 |
生效日 | 1964年4月24日[2] |
生效條件 | 22國批准 |
簽署者 | 60[3] |
締約方 | 192[3](截至2018年10月)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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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构成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该公约被广泛地视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8],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9],它被認為是聯合國起草的最成功的法律文書之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