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术基本定理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算术基本定理,又称为正整數的唯一分解定理,即:每个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就是质数,要么可以写为2個或以上的質數的积,而且这些質因子按大小排列之后,写法僅有一種方式。 例如: 6936 = 2 3 × 3 × 17 2 {\displaystyle 6936=2^{3}\times 3\times 17^{2}} , 1200 = 2 4 × 3 × 5 2 {\displaystyle 1200=2^{4}\times 3\times 5^{2}} , 5207 = 41 × 127 {\displaystyle 5207=41\times 127} 。 算术基本定理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 分解的存在性: 分解的唯一性,即若不考虑排列的顺序,正整数分解为素數乘积的方式是唯一的。 算术基本定理是初等數論中一个基本的定理,也是许多其他定理的逻辑支撑点和出发点。
算术基本定理,又称为正整數的唯一分解定理,即:每个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就是质数,要么可以写为2個或以上的質數的积,而且这些質因子按大小排列之后,写法僅有一種方式。 例如: 6936 = 2 3 × 3 × 17 2 {\displaystyle 6936=2^{3}\times 3\times 17^{2}} , 1200 = 2 4 × 3 × 5 2 {\displaystyle 1200=2^{4}\times 3\times 5^{2}} , 5207 = 41 × 127 {\displaystyle 5207=41\times 127} 。 算术基本定理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 分解的存在性: 分解的唯一性,即若不考虑排列的顺序,正整数分解为素數乘积的方式是唯一的。 算术基本定理是初等數論中一个基本的定理,也是许多其他定理的逻辑支撑点和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