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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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司法制度(葡萄牙語:O sistema juridico de Macau)是指澳門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机关、组织的体系構成、其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之总称。具體的內容包括了澳門司法机关設立的根據為何、由何組織而成以及如何運作。基於历史的原因,澳門的法律历史淵源來自於葡萄牙法律制度,因而澳門的司法制度亦受其影响,其司法组织及相關制度均源於葡萄牙,亦處處可見歐陸法系的司法制度特征。例如在司法机關上分別設置檢察院及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同為司法官等。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因此: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其他干涉,此等原則成為了澳門司法制度的磐石。[1]而對澳門司法制度規範的法律主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則》。[2]